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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11/28/NEWS/NATIONAL/NATS6/7528645.shtml

【聯合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台灣壹傳媒一七五億元的交易案選在澳門簽約,眾達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劉裕實分析,許多企業進行併購或結合時,因雙方企業所屬不同國籍,選擇第三地簽約,以第三地法規作為準據法,可避開雙方對當地法院的影響力。

 

劉裕實表示,所謂的「準據法」就是發生法律爭議時,藉著這個準據法規則來決定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做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例如審判或商務仲裁時所應選用的法律。

 

他指出,企業間的併購交易或結合,多選擇在第三地簽約,「是很常見的事情」。以本案為例,賣方為香港商,買方為國內企業,不論選在台灣或香港簽約,往後一旦發生訴訟,就要在簽約地法院解決爭議。

 

由於雙方對各自的管轄區域法院都有其影響力,因此,選擇澳門簽約,將產生管轄權或準據法的效力,若簽約後產生糾紛,就可交由澳門法院進行訴訟或仲裁。

 

 

 

 

【2012/11/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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