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1250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3.08.28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30820913號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3.08.28
主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推動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推動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法規內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全球化趨勢、提升臺南市(以下
  簡稱本市)國際競爭力,並執行本市英語為第二官方語十年計畫,特
  設臺南市政府推動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
  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針對目標範圍盤點後,規劃本府須使用英語之機關(構)及事項種
   類。
(二)對於各機關(構)執行情況進行評量管考。
(三)對於各機關(構)整體執行進度提出建議規劃。
(四)設立專屬網站公告提供雙語服務之機關(構)與項目,以及英語官
   方語推動進度及執行情形。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派員兼任,綜理本辦公室事務;置副主
  任一人,由本府派員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執行本辦公室事務,得依照不同業務性
  質分組辦事,並視需要指定工作人員兼任組長。
五、本辦公室規劃事項,報經市長核定後,由本府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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