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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0373
訊息摘要 |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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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03-12-24 |
內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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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94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6 條條文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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