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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扁珍的世紀大審

雖然小豬寶我不喜歡政治

可是其中牽涉的法律關係~~對我而言卻是活生生的教材

以下報導均來自 9月13日星期日的聯合報  http://udn.com/NEWS/ma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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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永成是「余文」嗎?

扁珍被判無期徒刑,綠營人士說「判得太重」。事實上,基於「一罪一罰」的原則,僅僅國務機要費一案,陳水扁和吳淑珍所涉四個犯罪項目加總起來,即應處一個無期徒刑加卅六年的刑期。最後數案合計,合併執行一個無期徒刑,其實已是無可如何之寬貸。

此次宣判的五大案中,扁珍受到最重刑罰的就是國務機要費案。值得注意的是,吳淑珍在此案的罪名和刑度,和陳水扁一模一樣,絲毫未因她不具公務身分而有稍減。此外,扁家兩名親信,馬永成被判廿年、林德訓十六年,並均遭追繳侵吞之公帑,這是兩人不忠於公職卻效一家之私應得的懲罰;判決書指二人為「家臣」,是春秋之筆。

國務費案是扁珍兩人系統地、長期地利用總統職權侵占及詐取公帑。尤其,此事早在民國九十一年已引起審計部門關注,並對核銷程序增訂了明文限制;但扁珍和馬永成等卻變本加厲,為迴避法規,竟利用假發票及偽造犒賞清冊等手法,來矇騙會計部門,真是膽大妄為。陳水扁一直將此案完全推給吳淑珍,以求脫罪;但判決書認為,吳淑珍雖不具公務員身分,卻獲陳水扁總統授權代其動支國務機要費,兩人的責任並不因此轉移。沒有陳水扁這個共犯的參與,國務費怎會一袋一袋往玉山官邸搬?

國務費案的偵查自陳瑞仁檢察官發動,歷經特偵組接續偵辦,到台北地院一審,無論是事實真相或法理論述,均一次又一次次獲得更透徹的呈現和釐清。

第一,「國務費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的本質不同。合議庭指出,根據總統府民國八十六年(李登輝任內)修訂的「國務費審查準則」,國務費是專款專戶專用,其結構和性質自始即與特別費不同;再根據九十二年陳水扁自己頒布的規定,所有費用均需以領據或單據實報實銷,這就更清楚了與特別費完全不同。挺扁者一直企圖以特別費案混淆國務費案,不啻是指鹿為馬。

第二,合議庭是根據新刑法「一罪一罰」的原則,對扁珍在國務費案分別以四個犯罪項目論刑,包括「將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非機密費」及「以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因為是「一罪一罰」,所以加總起來刑度就低不下來。當年陳瑞仁放過陳水扁,也放過國務費「機密費」的部分不提;此次合議庭認為機密費是「總統行使職權之經費」,扁珍卻將其挪為私人支出,因而依刑法修正前後兩個不同階段的行為,分作兩個犯罪項目來論罪判刑,這較陳瑞仁更進一步。

第三,除外界所熟知之假發票詐領外,扁珍甚至偽造「犒賞人頭清冊」,七度詐領國務費;不忠於國家,濫用部屬名義,又欺瞞會計體系。法官還發現,陳水扁以捐助台灣教授協會及裕華彩藝印製「海洋國家、進步國家」費用,在「機密費」已申報過,竟然又在「非機密費」的部分重複報銷。陳水扁貪汙吃相之難看,已至不忍卒睹的地步。

第四,綠營援引余文之判決,認為馬永成、林德訓判刑太重;事實上,余文的過錯,是在申報程序偷懶,以大額發票取代小額以求省事,但事後查出原始的小額發票一張不少,一文不差;馬英九亦未用特別費為周美青買鑽戒。反觀馬永成、林德訓,在貪汙案中,皆親身參與策劃、協助、執行非法取財,甚至參與編造謊言(南線專案),及製作偽證(犒賞清冊),已與總統成為體制上的共犯。余文從未如陳鎮慧奉馬永成命把大堆現金搬到馬英九市長的寓所,以馬永成比余文簡直是比擬不倫。

三年前此時,滿城風雨的國務費案掀起了驚天動地的紅衫軍運動,從而戳破了陳水扁王朝最後的正義假象。從陳瑞仁到蔡守訓,台灣的司法三年來突破了多少艱困,才能辦出今天的成績。然而,民進黨卻還停在三年前的時光隧道中,不敢探頭面對新的社會形勢;陳水扁為民進黨作的繭,果真是那麼密不透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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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成允給了… 珍要仲諒也給4億

陳水扁辯稱龍潭購地案並非總統職權,不過,法院認為他以總統職權高度介入,吳淑珍還向辜仲諒說「辜成允給我四億,你也要給我四億」,嚇得辜仲諒急於撇清關係;顯示扁家想從購地案牟取利益,而且愈多愈好。

辦案人員認為,龍潭科技園區土地屬達裕公司所有,達裕原本是辜濂松與辜振甫共同投資,吳淑珍可能因此認為辜成允付佣金,辜仲諒也應該付同等金額。辜仲諒向珍解釋,當時辜家已經分家,達裕屬於台泥辜家所有,與中信辜家無關。

對於吳淑珍一再堅稱只知道龍潭案佣金是兩億元,判決指出,吳淑珍曾質問蔡銘哲龍潭工業區的「處理費用」到底是多少?又要求辜仲諒也給她四億元,合議庭認定,吳淑珍早知道龍潭案佣金是四億元,對自己能獲多少利益,心中已盤算清楚。

合議庭認為,吳淑珍對玉山官邸廚師申領機密費都輜銖必較,如果蔡銘哲交代不清,豈會輕易放過他而不追究?又豈會在舊債未清情況下,要求蔡銘哲處理後續南港案的款項?更於九十四年六月再交付現金、美金旅行支票等,要蔡銘哲轉匯國外?

對於吳淑珍、陳水扁反控蔡銘哲在龍潭案中A掉兩億元,判決指出,以吳淑珍的行事風格、精打細算的性格,對蔡銘哲的失信,豈有不追討之理?

至於陳水扁一再強調龍潭案是行政院權責、非總統權責,判決指出,我國總統可決定與國家有關的經濟財政等方針,並引阿扁在法庭上對他總統任內第一位行政院長唐飛欲興建核四案,他才命唐飛請辭為例,認定行政院的重大決策、人事任免,必須與總統商議並經首肯的運作模式。

判決指出,公務員瀆職罪保護的法益,非僅在維護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公正,也要確保社會一般人對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的信賴;一旦總統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及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的決定時,即屬總統職務範圍。

※延伸閱讀》
‧udn blog/人人都是辜仲諒?
‧歷史新聞/辜仲諒:扁不講要多少 我就問夫人(2008-12-13)
‧歷史新聞/辜成允:匯四億 是佣金非政治獻金(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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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與檢鬥法 打證據牌全失效

陳水扁在扁家五大弊案中打了多張證據牌,試圖推翻證人或自己的供述,但統統失效合議庭雖然批評檢察官部分偵查作為不當,但仍認定可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

陳水扁曾要求勘驗辜仲諒偵訊錄影帶,批評檢察官先和辜仲諒溝通一個半小時才作筆錄,其中有「不要變成不一致,將來會很累」等內容,有勾串誘導之嫌。

合議庭認為,這些內容,只是要求辜仲諒要想清楚再陳述,無法據此認定其中有勾串,也無法確認檢察官對辜仲諒下「指導棋」。

陳水扁又主張,檢察官偵訊竹科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時,曾以「你會死的很難看」、「連你逃漏稅各方面一起查」,又說可改以較輕的不違背職務輕罪來辦,涉及威脅利誘,筆錄應該無效。

合議庭雖然認為檢察官的做法不當,且應該以偵查結果來論斷李界木的罪名,不能有所謂「考量」或是「機會」的餘地,試圖影響李界木的決定。但李界木在筆錄中也提到,所作回答沒有違背自己的意思,可見李的自白仍有證據能力。

扁還挑戰,九十七年十月廿日辜成允接受偵訊時,有兩段時間共四十五分鐘沒有錄音,質疑錄音內容遭修剪,供述顯不合法。合議庭認為,供述內容已作成筆錄,且其中一段有當事人互動影像,檢察官如有故意修剪意圖,何須留話柄?

陳水扁還想推翻總統任內接受查黑中心訊問的證詞,合議庭認為,扁當時自願配合偵查,並說「願意再接受偵訊,以表示我對這個案子的坦然態度」,可見事實上未損及總統的職權行使,且總統可以隨時終止其拋棄的效力,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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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送達/扁延押否 高院25日前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扁案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和時間賽跑,在宣判後連夜校對判決書送印刷廠印製,昨天將判決書送達給陳水扁、吳淑珍等所有被告扁案確定於本月廿五日以前移審,將由高院裁定是否延押阿扁。

台北地院昨天以最速件將判決書送達台北看守所,囑託看守所轉交陳水扁。至於其他十二名被告,住在台北縣市的派法警專人送達,其他縣市的以快遞郵寄,預料今天所有被告都會收到判決書,十天內可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前天下午四點,扁案宣判,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陪席法官吳定亞花了十五分鐘唸完判決主文後,三位法官退庭就不見人影,法院對外說他們太累了,回去休息;事實上,三位法官沒閒著,早已躲進另一間辦公室校對判決書。

為避免意外,一直到深夜十二點,轄區中正一分局及法警還在台北地院四周戒護。這時眼尖的記者看到蔡守訓抱著一千多頁的判決書步出辦公室,書類上貼了許多黃色的便利貼,交給專人送到法院附近的印刷廠,連夜趕印。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指出,扁案判決書共一千五百多頁,分成三冊裝訂,重達三點七公斤。

據指出,台北地院連夜校對印製判決書,主要是阿扁的羈押期限到本月廿五日為止,如果在此之前,不能將案卷移審高院,就必須再召開延押庭。合議庭擔心宣判後再決定是否延押阿扁,會讓外界作文章,決定由高院來裁定是否繼續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十天的上訴期,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算。也就是說,台北地院必須在本月十五日以前走完所有程序,包括判決書的送達、整理移審的案卷,時間上相當趕。

據指出,一般刑事案件,地院判決後,將卷證資料移審到高院,至少要一個月。例如力霸案,台北地院去年底判決後,到今年四月才移審高院。扁案因為陳水扁在押,他的羈押期限又將屆滿,合議庭才會和時間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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