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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造成死傷,就算自己沒有肇事責任,也不能拍拍屁股走人。女車主張蓓蕾駕車遭機車追撞後逕行離去,機車騎士後來死亡,法院雖認定張女沒有過失,仍依肇事逃逸罪判她十月徒刑,緩刑五年確定

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肇事逃逸罪,在促使駕駛人肇事後即時救護被害人以減少死傷,著重的是社會公共安全的維護。因此,當有人駕車發生車禍造成死傷時,即使沒有肇事責任,如果逃逸(離開現場)也應科肇事逃逸刑責。

張蓓蕾(四十九歲)被起訴後,堅稱既然檢察官認定她沒有肇事責任,她只是離開現場,何罪之有?結果一審法官認為她「犯後狡辯」,判她十月徒刑。如依此定讞,張女必須坐牢,所幸上訴二審後獲得緩刑。

高院仍認定張女有肇事逃逸罪責,但認為民間觀念不無「無過失者即可離去」的錯誤觀念,張女因此誤蹈公共安全法網,值得同情;再加上張女放低姿態,表示已明白法規而知錯,高院便予緩刑五年。檢察官雖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本案發生在去年九月十六日晚上十一時十分,張蓓蕾駕駛轎車行經新竹市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的高架橋時,王姓騎士騎機車以時速八十公里的速度從後方追撞張女的左後車廂;她的後擋風玻璃全毀,後車廂凹陷,王則人車倒地,機車油箱破裂著火,全身百分之八十灼傷。

張蓓蕾被撞後,把車子開往路肩暫停,往起火方向看了一下,隨即開車離去,被路過目擊者記下車號報警;機車騎士經送醫一個多月後不治。

【2009/09/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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