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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沒錯~~在搞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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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接押被告的案子,過去從來沒有被最高法院發回更裁的紀錄,陳水扁羈押案可說創下首例。雖然高院重開羈押庭後還是將阿扁羈押,但這麼一來回,耗費司法資源不說,也徒讓社會各界緊張一場;許多人一定要問:最高法院在搞什麼?

最高法院的一貫見解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亦即,事實審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進行裁量。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也就是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能任意侵犯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裁量之權。

高院羈押被告的裁定,若當事人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查的重點通常只有二項:一是看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的規定,例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要件,是否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懷孕五月以上、現罹重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二是羈押裁定有無悖反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

但我們看這次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扁羈押案的理由,包括扁家在海外有無鉅款,阿扁在國安人員保護下有無可能逃亡,這些都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屬於事實認定的問題。此外,阿扁應否羈押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都是屬於事實問題(參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裁定);最高院是法律審,卻來過問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豈不奇怪?

【2009/10/1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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