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10.10.26 02:52 am
 

德國偉特糖果在台灣打商標權官司敗訴。
圖/ 翻攝自網路
德商史托克公司以生產偉特糖聞名世界,但公司認為台灣的陽寰宇電子公司註冊的「VERTER」商標,與該公司的「WERTHER'S」商標太類似,向智財法院提告要求撤銷陽寰宇的商標;不過,法院認為兩者還是有差別,不會誤導消費者,判決德商敗訴。

德商史托克公司一九○三年創立「WERTHER'S」及「WERTHER'S ORIGINAL」等糖果品牌,台灣又稱為偉特糖及道地的偉特糖,十五年前進軍台灣,曾在電視上以「爺爺的偉特糖」打廣告,知名度很高。

史托克公司去年發現台灣的陽寰宇電子公司前年用「VERTER」向智慧財產局申准註冊,當做糖果、餅乾等食品類的商標。史托克公司認為該商標與他們註冊的「WERTHER'S」商標太過類似,恐會誤導消費者,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該商標。

台灣陽寰宇公司註冊的商標。
圖/ 翻攝自網路
史托克公司主張,商標WERTHER'S是德國的姓氏,英譯時經常被翻譯成VERTER,且台灣消費者對德文不熟悉,都會直接以英文發音,很容易造成混淆。智慧財產局則認為,兩者的字母拼法不同,且台灣的VERTER商標還搭配一朵花,應該不會造成混淆。

法官審理後認為,儘管消費者不熟悉德文,但兩者商標的第一個字母分別是W與V,發音的部分也不相同,加上台灣的商標中,有搭配一朵花,而且花朵的設計比文字還要大,消費者第一眼看到應該不會誤認兩者是同一種商標。

【2010/10/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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