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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商史托克公司一九○三年創立「WERTHER'S」及「WERTHER'S ORIGINAL」等糖果品牌,台灣又稱為偉特糖及道地的偉特糖,十五年前進軍台灣,曾在電視上以「爺爺的偉特糖」打廣告,知名度很高。 史托克公司去年發現台灣的陽寰宇電子公司前年用「VERTER」向智慧財產局申准註冊,當做糖果、餅乾等食品類的商標。史托克公司認為該商標與他們註冊的「WERTHER'S」商標太過類似,恐會誤導消費者,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該商標。
法官審理後認為,儘管消費者不熟悉德文,但兩者商標的第一個字母分別是W與V,發音的部分也不相同,加上台灣的商標中,有搭配一朵花,而且花朵的設計比文字還要大,消費者第一眼看到應該不會誤認兩者是同一種商標。 【2010/10/26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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