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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簡榮宗律師、田曉蒨法務專員

 

隨著中國網路遊戲市場的擴大,世界各國的遊戲廠商皆看準中國這塊龐大的市場商機。而台灣與中國在ECFA簽訂後,雙方不論是政府單位或民間企業,皆更加積極促進經濟、文化的交流與開放。然而,由於中國法令的種種限制,台灣企業尤其是網路遊戲廠商欲進入中國市場,面臨的不僅是複雜的法律問題,還有盜版猖獗的競爭壓力。



2010年8月1日中國文化部實施《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對網路遊戲的娛樂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為、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確立了從事網路遊戲活動的基本原則,明確訂出適用範圍及網路遊戲、網路遊戲上網運營、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等概念;同時,以內容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虛擬貨幣發行及管理和使用者權益保障為重點,做出了具體的制度安排。



以下就台灣遊戲廠商進軍中國市場將面臨的問題簡單說明:

一、市場進入的難度

1.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即「書號」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網路遊戲屬於互聯網文化產品,所有一切從事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複製、上傳、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撥放等活動,包括網路遊戲營運,依《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都是屬於互聯網文化活動。而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企業須符合《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7條及第10條中的條件後,才能申請成為互聯網文化單位,並從中國文化部或省級文化管理部門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中國為保護國產遊戲,針對國產遊戲及外國遊戲分別給予「內版」及「外版」等書號。兩者的審查標準不同,外版書號每年有數量限制,目前臺灣遊戲被歸類在「外版」書號。



2.取得「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即「版號」

  另外,根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網路遊戲對民眾的提供被視為網路遊戲出版行為的一種,因此,從事網路遊戲營運的互聯網文化單位須另向中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申請涵蓋網路遊戲經營範圍的「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

  前述提到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取得,即是台灣遊戲廠商在進軍中國市場最大的絆腳石。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規範裡,互聯網文化經營屬於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之一。因此,臺灣遊戲廠商不能在中國設立網路遊戲開發企業與營運網路遊戲。

  這項規定迫使臺灣遊戲廠商須與中國境內企業進行合作,由中國的合作夥伴去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及「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並完成營運國外網路遊戲的進口審批;而台灣遊戲廠商更必須依《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中第12條規定,給予中國境內遊戲廠商在中國市場上營運該網路遊戲的獨佔性授權。



二、內容管理嚴格

  《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3章,在網路遊戲的內容上有嚴格限制,不得含有《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內容,且如內容更新或增加新版本、新內容時,都需重新向中國文化部提交變更的內容,進行審查。這些內容審查和管制程式流程或多或少都會影響到遊戲的營運,延誤遊戲發行時間。

  鑒於中國對其境內國產遊戲的保護政策及嚴格的審查標準,台灣遊戲廠商要進軍中國勢必須經過重重的關卡。處於這樣的窘境下,台灣遊戲廠商在2010年9月邀請兩岸遊戲業者共同出席在台舉辦之「兩岸三地遊戲產業高峰論壇」。希望由中國文化部審核的「書號」及中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審核的「版號」能對台灣網路遊戲業者全面開放,這意味著台灣網路遊戲目前被歸類在「外版」書號的情況,將改為「內版」書號,與中國的國產遊戲享有同等待遇。如果確能達成,將來在「書號」及「版號」開放後,對台灣遊戲業者而言,不僅在中國市場上更具競爭力,其銷售也更暢行無阻,後續值得我們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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