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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4/28/NEWS/SOCIETY/SOC6/6302904.shtml
美商蘋果公司為iPhone正面外觀申請商標敗訴。 圖/翻攝自網路
美商蘋果公司為iPhone的正面外觀申請商標,註冊未獲准,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法官認為,以手機正面外觀當商標,並不具識別商品的作用,判美商蘋果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蘋果於二○○九年七月,以iPhone手機正面外觀圖樣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智財局認為此商標是行動數位電子器具的外型,及螢幕呈現的功能圖示,消費者無從辨示商品來源,不准註冊。該公司不服,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
美商蘋果主張,該公司申請的商標,圓形凹槽是產品強調簡潔的設計和首創技術,整個手機面版上僅放置一個按鈕,市面上沒有任何手機的正面有此設計。
法官認為,美商蘋果雖然美國、加拿大、歐盟和日本都獲商標註冊,但各國審查標準不同。世界上產製智慧型手機主要產地大陸、韓國、芬蘭和台灣等,都尚未准許美商蘋果以iPhone正面外觀註冊為商標。
判決指出,許多國際知名電子廠商也推出外觀類似的智慧型手機,強調大螢幕、鈍角、超薄、少按鍵的手機,已不限只有iPhone,因此駁回。
【2011/04/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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