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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6/29/NEWS/NATIONAL/NAT2/6427128.shtml
司法院蒐集的資料指出,全球有七十八個國家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其中美國採「陪審制」,日本於前年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與我國將推行的觀審制都不同。
司法院積極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但有熟悉各國參審制度的資深法界人士認為,司法院應該先經由釋憲確認人民可以參審,再讓人民真正參與審判;否則大費周章選出的觀審員,卻只能表達意見,豈非浪費資源?
美國陪審制,由六到十二位公民組成陪審團,法官主持審判程序,由陪審團採「一致決」來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若有罪,法官再決定如何量刑。要達到有罪、無罪的認定,陪審團原則上須達一致決
日本於前年五月開始實施的裁判員制度,由六位平民裁判員與三位法官討論後,判斷被告有罪、無罪;如果有罪,再決定應處以何種刑罰。如果討論無法達到一致,即採多數決。
我國的觀審制,觀審員沒有「表決的拘束力」,只有「表意的拘束力」,也就是觀審員的意見與法官不一致時,法官須在判決書中交代。司法院會採取觀審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我國憲法規定法官為終身職,由人民參與認定事實或刑度,有違憲爭議。
【2011/06/2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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