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1/9/27/NEWS/SOCIETY/SOC6/6615138.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李姓母女向馬姓男子租屋,李的20歲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馬姓房東認為屋子成為凶宅,跌價損失100多萬元,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房子還沒賣出,未產生跌價損失,李的女兒自殺時並無故意要侵害房屋的財產利益,判決房東敗訴。
馬姓屋主的律師曾海光大嘆「判決太扯」,有違社會通念,凶宅從李的女兒自殺那一天起,就造成跌價損失,根本賣不出去,且自殺的人連自己身體都不在乎了,怎會在乎別人的房子,法官邏輯有問題,「這樣的判決對房東而言,是不定時炸彈,難道以後房東都要房客提出不會自殺的證明?」
發生自殺燒炭案的房子,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上。李婦和年20歲的女兒一起居住,與房東簽訂2年租賃契約,但才住半年,女兒就在屋內燒炭自殺。李婦沒通知房東,直到女兒過世後8個多月搬離傷心地,與房東提前解約,房東詢問原因,才知道房子成為凶宅。
馬姓房東不滿,認為屋子變成凶宅後,最少跌價150萬元,而李婦未拋棄繼承,應繼受女兒債務,且李婦為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房子,卻疏於注意致女兒自殺身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的女兒雖在屋內燒炭自殺,但無法證明她自殺時在主觀上有侵害房屋財產利益的意圖,且自殺也不致造成房子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另外,影響房價的原因很多,屋主還沒有賣掉房子,不致產生因交易價格低落所生的財產損失,判決屋主敗訴。
【2011/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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