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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珍貴史料「兩蔣日記」,意外引發蔣家第四代和第三代繼承權糾紛。蔣友梅認為嬸嬸蔣方智怡和美國胡佛研究所簽訂保管契約時,未徵詢另八名繼承人即擅自決定,因此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士林地方法院昨首次開庭,兩名當事人都未出庭。蔣方智怡的律師開庭時強調,蔣方智怡從未否認其他蔣家人的繼承權,實無興訟必要。這場姪女槓上嬸嬸的戲碼,由於蔣友梅人在國外,由律師代表出庭,蔣方智怡也委由律師出庭,開庭前後約半小時,法官聽完雙方答辯,諭知本月卅一月宣判。
全案起因於蔣友梅認為兩蔣日記繼承權應屬蔣經國全體法定繼承人共有,包括蔣孝章、蔣蔡惠媚、蔣方智怡、蔣友梅、蔣友蘭、蔣友松、蔣友柏、蔣友常與蔣友青等共九人,蔣方智怡僅是其中之一,卻在九十四年初擅自與胡佛研究所簽約,已侵害其他法定繼承權人的合法權利。
蔣友梅的律師指出,和胡佛簽約的文件上載明了蔣方智怡是兩蔣日記的所有權人,經協商後,蔣方智怡雖口頭承認日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但卻拒絕出具文件確認,和胡佛研究所也未重新簽訂合約,所以才會決定提訟。蔣方智怡的律師則向法官表示,當事人從未否認蔣友梅和其他人的繼承權,也同意要改由九名繼承人和胡佛研究所重新簽訂合約,但因為九個繼承人一直無法約好時間到胡佛研究所重新簽約的技術問題,此事才會一直無法獲得解決。
蔣方智怡的律師強調,此事已協調二年,蔣方智怡當時因考量國內政治環境因素,才將日記交由胡佛研究所保管,此為保存財產行為,無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且蔣方智怡承認兩蔣日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和蔣友梅的主張一樣,全案實在沒有訴訟的必要(TVBS 100年10月05日報導:兩蔣日記繼承權 兩代對簿公堂)
按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固分別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惟本案蔣中正之配偶、子女及蔣經國之配偶、子女、蔣緯國之配偶、子女,除有疑似蔣中正之原配陳潔如之養女尚存(該女也委請律師提告,惟該女收養是否合法,尚有疑問,本文爰不將該女列入討論)、蔣孝嚴(雖尚存,但似乎也尚不為蔣家所承認,而且就此,因歷史因素以及非蔣家人也難以知其全貌之因,本文也爰暫不列入討論)及蔣孝章尚存外,其餘均已歿,而且蔣中正係先於蔣經國及蔣緯國而亡,加上就「兩將日記」部分,也未有合法遺囑之出現(民法第1189條以下參照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89),以及蔣經國及蔣緯國死亡時,當時尚在存之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似也未依法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以下參照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4)及辦理限定繼承,也未有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參照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5)情事(以上規定,要注意是否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規定)。 是蔣經國及蔣緯國所繼承「兩將日記」中的「蔣中正部分」,自應由蔣經國及蔣緯國死亡時,當時尚在存之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等相關規定,共同繼承之;「兩將日記」中的「蔣經國部分」,亦同。 從而,蔣方智怡實無法否認其他蔣家人的合法繼承權,也不得未經其他合法應繼承人之同意(蔣友梅認為兩蔣日記繼承權應屬蔣經國全體法定繼承人共有,包括蔣孝章、蔣蔡惠媚、蔣方智怡、蔣友梅、蔣友蘭、蔣友松、蔣友柏、蔣友常與蔣友青等共九人),與胡佛研究所簽約,然蔣方智怡卻擅自在94年初與胡佛研究所簽約,實已侵害其他合法應繼承人之繼承權,該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得以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之規定,請求回復之,其與「蔣方智怡從未否認其他蔣家人的繼承權」尚屬有間,是有無興訟必要,似乎也非蔣方智怡的律師開庭時所強調「蔣方智怡從未否認其他蔣家人的繼承權,實無興訟必要」一般。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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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0年秋季班。 2.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3. 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4.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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