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照-7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競選期間,候選人總是希望找一張最能彰顯自己特色的照片,也許是看起來年輕有朝氣的,也許是慷慨激昂、意氣風發的,再不然憂國憂民的表情也可以。找來找去,終於在網路上找到一張幾年前親民愛民的照片,放在競選文宣上。怎料過了不久,有人找上門來,主張候選人未經授權使用他拍的照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對新人到照相館拍婚紗照,男的帥,女的俏,照出來的照片,不知是人長得好,還是攝影技術佳,當然也是美呆了。幾年後的某一天,已離婚的太太陪同要當新嫁娘的妹妹,回到照相館拍婚紗照,卻發現自己的結婚照被放在櫥窗裡招睞客人,整套當年的新人照,也被當作樣本,供現場來來往往的準新人欣賞參考。雖然照相館聲稱他們對照片有著作權,但準備重新展開新生活的單身熟女則主張照相館沒有經過事先同意,就任意公開使用她當年的結婚照,侵害她的肖像權。

 

以上兩件事例,涉及到著作權與肖像權的糾葛,一般人不易弄清楚,導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肖像權而不自知。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起,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待做任何申請或註冊登記。對於公眾人物拍攝照片,攝影者就該照片享有著作權,公眾人物雖然是被拍攝的對象,卻不是照片的著作權人。所以,公眾人物為了競選,想要使用別人拍攝自己的照片,雖然照片是以自己的肖像為主體,但還是要取得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不能因為自己有肖像權,就可以不尊重別人的著作權。

 

相對地,新人到照相館拍婚紗照,是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如果雙方沒有任何約定,依法是由實際拍攝的攝影師成為婚紗照的著作人,享有婚紗照的著作財產權,出資的新人雖然不是婚紗照的著作人,也沒有取得婚紗照的著作財產權,但因為其出資,依法可以自由利用這些婚紗照。攝影師享有婚紗照的著作權,但因為拍婚紗照的新人對其肖像享有肖像權,攝影師或照相館沒有經過新人的同意,還是不能以著作權來對抗肖像權,隨意利用這些婚紗照。

 

作權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有一定期間之限制,視不同情形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自著作公開發表後起算五十年。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法是自著作公開發表或完成時起,保護五十年。至於著作人格權,緊緊地與著作人相結合,甚至在著作人死亡後,仍繼續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所謂肖像權,則是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肖像加以使用的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前面所提到的公眾人物,若有機會在接受採訪或取得別人對自己拍攝的照片時,考量到未來可能會使用這些照片,可以在當時先約定或取得授權,以方便自己使用照片。這樣,對這些含有自己肖像的照片,能夠事先取得使用授權,就不必擔心事後使用會侵害別人的著作財產權。在使用這些照片時,如果可以適當的方式註明拍攝者,就更兼顧到拍攝者的著作人格權。

 

至於照相館拍攝照片,新人想要取得婚紗照的著作權,可以透過約定,讓自己成為婚紗照的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這樣就可以集著作權與肖像權於一身,方便自己以後的自由利用。照相館若想利用自己攝影師所拍的新人照片,不管著作權方面如何約定,新人肖像權的問題一定要處理,所以必須先取得新人的授權,才能將新人的結婚照放在櫥窗裡,或是將新人照片當作樣本供其他準新人欣賞參考。

 

婚紗照的攝影與利用,充滿商業機制。一般的新人,不太容易與專業的照相館談判,取得著作人地位或著作財產權,充其量就只是付錢取得部分照片的使用權,有時後還不一定能取得照片數位檔,想要加洗照片分送親友,還要多付錢給照相館。知名藝人或公眾人物的婚紗攝影,條件就優厚很多。照相館為了爭取曝光機會,不但免費拍攝,還提供多套禮服,甚至連婚紗照的著作權也由知名藝人或公眾人物取得,照相館只希望能取得肖像權的授權,廣為利用這些照片以招睞新商機。

 

照片的利用,涉及著作權與肖像權議題。有著作權的人,不一定有肖像權;有肖像權的人,不一定有著作權。弄清楚著作權與肖像權之關係,使用前應先取得適當的授權,才不會為自己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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