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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5/28/NEWS/SOCIETY/SOC6/7120472.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大法律系畢業生林煜騰前年推甄上台大新聞研究所,再考上同校法律研究所,因學校「擇一」規定,捨新聞就法律;不過,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就讀新研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擇一」規定屬大學自治範圍,判林敗訴。

 

林煜騰辦理放棄新聞研究所入學資格時,在放棄切結書上加註「招生簡章擇一就讀規定有無效之虞,若經有權機關認為無效,切結書溯及失效」;但未發生作用。

 

林煜騰主張,限制他擇一就讀,侵害他的受教權,違反平等、比例原則。林指出,他若是修讀雙碩士學位,「繳兩份學費」、花「兩倍時間」,但只會利用「一份校園資源」。

 

面對學生出招,台大抗辯,招生簡章規定的入學資格,屬於大學自治範圍。此外,限制同年推甄又通過招生筆試者擇一入學,是考量推甄特殊性、多元性及研究所招生的教育政策,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招生影響大學的學術發展及經營方向,屬大學自治事項;各大學可本於發展方向及學術考量、維繫學校品質等因素,決定入學資格與條件。台大基於有效運用教育資源、推甄制度特性,限制同年推甄又參加招生筆試錄取者擇一入學,屬合理必要。

 

 

【2012/05/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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