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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修正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2-12-11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5-1 條條文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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