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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3/4/22/NEWS/WORLD/WOR1/7846568.shtml
【聯合報╱陳韻涵/輯譯】
「米蘭達法則」源自美國一九六六年米蘭達控告亞利桑那州一案判例。米蘭達一九六三年因綁架、性侵遭逮捕,他在未被告知憲法權利的情況下坦承犯行。法院僅以米蘭 達口供為證判刑,後來米蘭達的律師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被告不知道有「不證己罪」的權利而推翻判決。
此後,美國法律規定,檢警偵訊嫌犯前若未宣讀四點原則,嫌犯自白就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呈堂證供。這四點原則如下:
一、你有權保持緘默。
二、你的任何陳述可能並將在開庭時成為不利你的證據。
三、你有權在被訊問前要求與律師先會談,被訊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四、若無力委任律師,將在訊問展開前獲提供一位律師。
資料來源/綜合外電
【2013/04/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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