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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法通過刑事被告符合退保時可領回保證金外,並加計利息。司改會執行長律師高志榮直言「矯枉過正」,沒有意義,重點是督促檢方加快辦案腳步;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交保金存銀行,有利息卻沒退給被告,是國家「不當得利」,贊成該加計利息退還被告。

法務部表示,目前交保金是暫存國庫,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既然修法通過的刑案交保金退還被告時要加計利息,未來將制定配套措施,交保金將轉存銀行。被告退保時,交保金的利息是由代辦銀行給付,利率可能類似活期儲蓄存款,因為沒用到國庫的錢,法務部不反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志榮表示,修這個法沒有意義,檢察官長久以來濫用高額交保金圈住被告,然後案件慢慢辦,一拖經年累月,才會產生被告計較交保金有沒有利息的爭議;正本清源應該是監督檢察官辦案要加快腳步,辦案不能慢如牛步。

「又不是儲蓄存款,還要付利息?」一名資深檢察官說,刑事案件事關公共利益,被告因為涉案犯罪情節重大,檢方為防被告逃亡才以交保金替代羈押,這是執行國 家追訴犯罪的公權力,並非沒有原因濫行處分,也不是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提存法院的擔保金,不該像存錢一樣計算利息,偵辦刑案好像淪為市場交易。

一名資深法官表示,交保金是保證金的一種,如果利息是由銀行依當時的牌告利率計算,他贊成退還交保金時加計利息,「但是絕不能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否則國家會賠錢。」

曾任法院書記官的陳姓地政士表示,贊成退還交保金加計利息,交保金存在銀行,如果銀行有算利息給地檢署或法院,院檢退還交保金加利息給被告;如果沒有算利息,利息等於給國庫,形成國家不當得利。

 

 

【2014/05/20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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