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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687005.shtml

 

立委修法要讓得以取回保證金的刑事被告,同時可以領到利息,乍看之下,此修法好似「圖利」被告,尤其是涉嫌貪汙、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讓他們可以取回高額「本金」,還「附贈」利息;但若從交保的目的溯源,返還本金加利息,衡情度理,並無不當。

交保,本是替代羈押的做法,目的是要確保被告能到案,使案件能順利偵查、審理或執行,與案件的刑罰,是不同的兩件事。

當然,被告會被交保,而非「請回」,代表某程度他還是受到懷疑;交保金額愈高,也有被告涉案情節高,或在案件中具重要地位的意味。然而,交保仍是達到要求被告到案的手段,而非審判本身。

退保有很多種情形。被告如遭撤銷羈押、不起訴、無罪等,沒有再羈押必要或已證無罪時,併同退還利息,為當然之理。更何況,這可能只是以活存的低利率來計算。

就算被告有罪確定,但他願意到案入監,接受刑罰的制裁,就已達到當初交保的目的,退還保金,附加利息,亦合情理,無須以剝奪利息,作為另一種「懲罰」。而若被告逃匿,沒入保金時,利息也會一併沒入。

攤開交保的天價紀錄,許多都是重大的經濟、貪汙犯,退回保金加計利息的修法,難免引發對罪犯太好的思考;不過,交保的被告形形色色,也有連小額交保金都斤斤計較者,能拿回保金,加點利息,對他們都不無小補。

當回到交保金的規範目的面思考,就比較能全面觀照所有的交保被告,也較能理解為何連司法院、法務部都不反對修法。

 

 

【2014/05/20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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