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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讓以現金交保的刑事被告,在符合退保規定時,除了可領回保證金,還可加計利息。

至於保證金的計息日從繳納日或修法生效日起算,以及退息的利率多少、發還作業,還要由司法院、行政院另訂作業辦法決定。目前被告被諭知交保,退保時不計利息。

立委廖正井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增訂當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不起訴處分、判決有罪確定而入監等可退還保金的情形時,應一併返還實收利息。

刑事被告的交保金額要視被告涉案的情況,財力等決定。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二○○八年曾以三億五千萬元交保,去年十一月部分案件確定,他才領回部分保證金。 紅火案被告遭限制出境的辜仲諒,為了要出境探望兒子、病危的父親,曾分別繳納三億、十億元的天價保證金,回台報到後才領回。

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指出,保證金進進出出,目前國庫代收的保證金達卅五億六千多萬元。

立委廖正井、呂學樟都認為,退回保證金時不給付利息,並不合理。

廖正井說,法官對企業界人士交保好像在比賽,即使返息,也不會加重國庫的負擔。

呂學樟認為,保證金由財政部統籌運用,政府機關等於揩人民的油;刑案容易纏訟多年,尤其是無罪確定,保證金無息發還,符合公平正義嗎?立委高志鵬則形容這是政府「不當得利」。

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表示,過去保證金都繳進國庫,因而不計息,刑訴法一旦規定,就可發回利息。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也支持修法的方向。

廖正井並主張,退保時的利息可以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立委李桐豪則認為,修法反映社會背景,主張以一年期計算,短期領出再打折。國庫署代表指出,修法後保證金可開立專戶,再由開立機關與銀行商定利率即可。

 

 

 


圖/聯合報提供

 

 

 

【2014/05/20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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