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讓以現金交保的刑事被告,在符合退保規定時,除了可領回保證金,還可加計利息。
至於保證金的計息日從繳納日或修法生效日起算,以及退息的利率多少、發還作業,還要由司法院、行政院另訂作業辦法決定。目前被告被諭知交保,退保時不計利息。
立委廖正井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增訂當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不起訴處分、判決有罪確定而入監等可退還保金的情形時,應一併返還實收利息。
刑事被告的交保金額要視被告涉案的情況,財力等決定。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二○○八年曾以三億五千萬元交保,去年十一月部分案件確定,他才領回部分保證金。 紅火案被告遭限制出境的辜仲諒,為了要出境探望兒子、病危的父親,曾分別繳納三億、十億元的天價保證金,回台報到後才領回。
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指出,保證金進進出出,目前國庫代收的保證金達卅五億六千多萬元。
立委廖正井、呂學樟都認為,退回保證金時不給付利息,並不合理。
廖正井說,法官對企業界人士交保好像在比賽,即使返息,也不會加重國庫的負擔。
呂學樟認為,保證金由財政部統籌運用,政府機關等於揩人民的油;刑案容易纏訟多年,尤其是無罪確定,保證金無息發還,符合公平正義嗎?立委高志鵬則形容這是政府「不當得利」。
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表示,過去保證金都繳進國庫,因而不計息,刑訴法一旦規定,就可發回利息。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也支持修法的方向。
廖正井並主張,退保時的利息可以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立委李桐豪則認為,修法反映社會背景,主張以一年期計算,短期領出再打折。國庫署代表指出,修法後保證金可開立專戶,再由開立機關與銀行商定利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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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聯合報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