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330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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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幾個人會被判死刑?司法院統計二○○七年到去年底,七年間一千零四十八次殺人罪判決發現,被害人數與被告是否被判死刑沒有絕對關係。有殺一人被判死刑,也有殺四、五人未被判死;是否判死,要看犯罪工具、方法、動機、犯後態度及有無減刑事由而定。
殺人罪為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的重罪,司法院是以宣告刑來做分析。在一千多次有罪判決中,有廿四次判死刑,占百分之二點三,判無期徒刑的占百分之十九 點九;判有期徒刑占百分之七十七點八,最長的判廿五年,最短的因符合多項減刑事由,只有一年四個月,平均刑期約為十二年四個月。
廿四次死刑宣判,殺一人被判死刑者有十八次,占了全部死刑宣告的百分之七十五;殺兩人者有三次,另有殺三人、七人及十三人者各一次。也有殺四人、五人、九人、十人沒被判死刑者;被害人數較多者,都是縱火案。
司法院表示,由此來看,被害人數並非判決死刑的決定性關鍵,是否為累犯、精神狀態、正當防衛、情堪憫恕等事由,都影響殺人被告的刑度。
如果是累犯,平均刑度十四年,非累犯為十二年;精神狀態符合減刑規定者,平均刑度為八年九個月,否則為十二年九個月。有情堪憫恕事由差別最大,若再加上符合其他減刑規定,平均刑度為四年一個月,否則約為十二年八個月。
為了減少量刑歧異,司法院二○一一年起逐步建立各罪的量刑資訊系統,設定量刑因子,將過去判決的量刑輸入資料庫,提供法官檢索類似判決,了解別人是怎麼判的。
殺人案件的量刑系統啟用半個月,司法院希望藉此協助法官量刑時更符合社會公義。
※延伸閱讀》
【2014/06/1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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