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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昨天作成決議指出,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教授如有以不實發票詐領補助研究款私用等不法行為,將不構成貪汙罪,而是以刑法的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處罰。
依最高法院的決議,教授如不實核銷研究費私用,並無法除罪,但罪不會那麼重,因貪汙治罪條例的貪汙罪刑度與刑法差別很大。舉例來說,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刑法的詐欺罪則為五年以下之罪。
最高法院的決議,統一了各庭的見解,對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具有實質拘束力,也為偵辦中好幾百件的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究補助被控貪汙案指點方向。
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結論正式出來後,會將結論轉知給相關的檢察機關,作為辦案的參考。
昨天會議的題目是,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構、民間的委託或補助,負責科技研究計劃,由學校依規定簽約,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教授辦理採購業務,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五十多位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出席會議,院長楊鼎章擔任主席。經過討論表決,主張教授「不是刑法上公務員」的否定說過半數勝出。
否定說認為,辦理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未從事公共事務(限於公權力的行使),也沒有法定職務權限,不是刑法的公務員。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定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為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余不實核銷發票,將研究款公款私用,構成貪汙,被判刑三年半確定。余已假釋出獄。
後因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開會決定將有關案件朝向貪汙罪偵辦,引發學術界的恐慌,立法院去年通過「會計法」修法欲除罪化,因擺烏龍,行政院覆議才作罷。
【2014/06/25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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