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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廿六年前報准徵收土地興建體育場,後來原地改設頭城國中;黃姓地主認為用途與原來計畫不符,申請買回土地法院雖判決徵收違法,但不准黃買回;黃提告向內政部求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政部要支付地主七千四百多萬元,但仍可上訴。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此案是需地機關頭城鎮公所及宜蘭縣政府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徵收土地,應由兩機關負起賠償責任;地政司已和宜蘭縣政府取得連繫,將再針對賠償金額提出上訴。

 

黃姓地主當年申請以原價買回土地,遭縣府及內政部駁回後提告,經近八年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地主部分勝訴。定讞判決指出,徵地使用目的與原計畫不符而違 法,內政部不准地主買回土地的處分違法,但若要拆掉國中另覓地重建,會造成雙重經費浪費;為公益目的,依「情況判決」規定,駁回地主買回申請,但地主可請 求賠償。

 

地主隨即起訴請求內政部依土地公告地價加四成賠償他七千多萬元,內政部指地主當年已領補償費,且土地旁都是公設,難以脫售,要求高價賠償沒道理。

 

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依大法官五三四號解釋,地主因公益不能收回土地,其特別犧牲應獲損失補償。合議庭認為,補償的計算基礎應自核發學校體育館使用執照的一九九七年七月土地價值計算,依當年公告現值加四成,並從當時計算年息百分之五的遲延利息,直到內政部賠償為止。

 

法官計算後,地主可獲四六一七萬餘元補償,扣除他曾領補償費本息,內政部應給付四○一五萬餘元。又因一九九七年至今已十七年,利息三四一三萬多元,總計內政部至少要給付地主七千四百多萬元。

 

 

【2014/07/1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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