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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女天天以淚洗面 「太高興了,想不到可以出來!」梅氏昨受訪時說,收容這七十四天,她每天以淚洗面,直到獲釋那一刻,她抱著未婚夫大哭,感謝未婚夫不離不棄,「我們會趕快結婚,讓我早日成為台灣人」;李姓未婚夫也感謝法官,讓人權得以伸張。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表示,他知道這樣的裁定,對現行審查的外國人收容法制及實務現狀會造成衝擊,甚至引發收容中的外籍人士競相聲請提審的「海嘯效應」,但法官有依據憲法審判的義務。依據提審法,相關單位對法院釋放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未婚夫願繳保證金 梅氏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來台打工,居留效期至二○一二年六月八日,她選擇落跑,在台北、桃園兩地躲藏,今年四月當檳榔西施時被警方查獲,當時她拿出撿到的越配健保卡想蒙騙過關,因不會寫健保卡上的名字被識破。 警方將她依涉嫌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送辦,經責付移民署桃園專勤隊收容滿六天,再延長收容至八月廿五日。 李姓未婚夫到泰國公差返回後,發現梅氏被逮捕,聲請提審,主張移民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卅八條收容屬違憲,他表示與女方交往半年且有婚約,願意繳保證 金,保證梅氏會定時向管區報到,希望停止收容,但桃園地院刑事庭認為,梅氏並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收容屬行政訴訟,非刑事庭提審範疇,駁回聲請。
24小時內交法院裁定 全案經高院發回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分案當天為七月八日,正好是提審法新制上路,「程序從新原則」適用修正後提審法,拘捕機關須告知本人及親友提審權,原則上應在廿四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迅速裁定。 法官認為,移民署收容行為違憲,且梅氏涉刑案部分已分別判處罰金六千元及三月徒刑,並諭知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責得易科罰金,難認有羈押必要,裁定釋放,並限制於李姓未婚夫的住居。
【2014/07/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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