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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沒錯啦....我在想....不當得利反還應該就可以了吧.......

 

(說起來~~主角是小豬寶讀書時    一位超級親切恩師的女兒

........感覺起來咩~~~小豬寶婦人之仁~~人不親土親~~自己老師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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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被訴 上億薪未追討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昨天偵結,台北地檢署認定她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詐領薪資上億元,依偽造文書及詐欺罪起訴。由於她的公職身分一開始就無效,不構成貪汙,任內所得依法不追討。

李慶安主張,她宣誓擔任市議員及立委,根據美國法律,她的美國公民身分即主動喪失。不過,外交部駐美代表處今年元月廿八日向美方查詢,美國政府答覆「李慶安仍擁有美國護照,且無喪失美國國籍紀錄」。

檢方並根據李慶安擔任台北市議員,曾自承當選後想放棄美國籍,但美國在台協會告知要到第三國辦理,她覺得麻煩;以及李慶安近幾年委託丈夫向美國政府報稅填載美國公民專用表格,領到六百美元退稅款,認定她一直知道自己具有美國籍。

起訴書指出,李慶安在八十年間即申請歸化美國籍,領得美國護照後,返台居住。陸續當選第七屆台北市議員及第四、五、六屆立委,填寫人事資料時,在「具有其他國籍」欄刻意「空白」或填寫「無」,涉嫌偽造文書。

檢方認定,李慶安詐領市議員薪資二千二百六十八萬餘元,三屆立委薪資八千零九萬餘元。

至於外界關注李慶安是否構成貪汙,承辦檢察官黃惠玲認為,選罷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的當選人如果有外國國籍,「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李慶安的當選資格自始無效,因此不構成貪汙罪。

前立委李慶安被起訴詐欺獲取一屆市議員及三屆立委的薪資一億零二百餘萬元;由於貪汙的所得財物才有追繳規定,檢方認定李慶安是詐欺取財罪,因此依法不追繳這些薪資。

檢方是依刑法普通詐欺取財罪起訴李慶安,此條文並無追繳追徵規定,頂多能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有「沒收」規定,但必須是違禁物、預備犯罪之物、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檢方要證明李慶安的財產是犯罪所得之物,並不容易。

檢方認為,假使李慶安被判有罪,政府或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方式,追討其詐領所得;但法院是否支持,尚待觀察。

※延伸閱讀》
‧歷史新聞/李慶安出庭 堅稱喪失美籍(2009-02-11)
‧歷史新聞/李慶安限制出境(2009-01-06)
‧歷史新聞/李慶安退黨(2008-12-31)
‧歷史新聞/李慶安 確認有美國國籍(2008-12-25)
‧歷史新聞/被爆雙重國籍 李慶安:早已放棄美國籍 (2008-03-13)

【2009/09/1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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