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05371.shtml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李小姐問:我先前花了60萬元買一塊土地,捐給某鄉公所,並以土地的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報捐贈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認定虛報140萬元扣除額,除了補稅還被外加1倍罰鍰。請問,捐贈土地給政府抵稅的價值應如何申報才合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政府可享「捐多少、抵多少」的好處;但如果是捐贈土地,抵稅價值的認定就有優先順序,首先是土地取得成本,其次為如果拿不出成本證明,則以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價值。

 

重點是,不能以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價值,除非是財政部核准的特殊狀況,否則統統會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以妳的案子來說,合法的報稅方式是把當初買地的成本證明準備好,列報60萬元的捐贈扣除額。如果妳提不出買地成本證明,國稅局會依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額,等於只有32萬元(200萬x16%),比買入成本60萬元少,形同「高買低報」,享受不到節稅的好康,怎麼算都划不來。

 

妳用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額,更是大錯特錯。因為財政部從民國93年開始,為防堵有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遠高於市價的「好處」,大量捐贈公設地給政府,達到「低買高報」的節稅目的,因此除了嚴格追查捐地節稅,也規定如果提出不買地成本,才能以公告現值的16%列報捐贈價值。

 

不只是捐贈土地抵稅,許多民眾賣房子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也都會以財政部公布的所得率計算所得報稅;事實上,這樣日後還是可能收到補稅單。

 

因為依規定財政部訂出的所得標準只有「補充作用」,除非拿不出當初買房子的成本或賣房子的收入證明,才能依財政部標準計算所得;也就是說,如果日後被國稅局掌握買屋賣屋的相關金額,就得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補稅,但不會罰鍰。

【2011/11/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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