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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3/23/NEWS/SOCIETY/SOC6/6980817.shtml
伊甸基金會接受捐贈三百多坪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獲准;但稅捐單位後來發現土地上有四十四棟建物、百餘住戶,無法做為社福使用,要求補稅二千五百萬元。伊甸打官司,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伊甸基金會申請免稅時,未說明土地使用現況,有重大過失;本案有不符受贈目的的情形存在,稅捐單位要求伊甸補稅,於法有據。
伊甸基金會執行長黃琢松表示,對官司敗訴、要補稅兩千多萬元這個結果感到「很悶」,得和董事會一起煩惱如何籌錢了。他感慨:「兩千多萬我們可以辦多少活動啊!」
黃琢松說,並不認識土地的捐贈者黃錦章,當初是對方打電話來表示想捐地,接收土地時已確認是否要繳土增稅等,過程很小心,沒想到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必須補稅。
已故作家劉俠發起,照顧身心障礙朋友的伊甸基金會,二○○四年九月接受黃錦章捐贈台北市承德路、通河東街間共卅九筆土地,面積約三百卅坪。伊甸向台北市稅捐處申請免徵土增稅獲准,辦好土地移轉登記。
但兩年後,稅捐處清查發現,伊甸受贈土地上有四十四棟建物,一百七十六戶住戶,伊甸無法使用大部分土地,違反免徵土增稅規定,發出二千四百七十八萬餘元補稅單。
伊甸不服氣,提起訴訟指出,土地稅法未規定受贈土地要在「捐贈時」,就可作供社福事業使用;受贈土地是為擴大服務弱勢族群,稅捐處的龐大補稅決定,會影響他們的社福工作,影響公益。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社福事業受贈土地,要以捐贈時土地可供使用為條件;伊甸申請免稅時,未說明多數土地無法使用,有重大過失,信賴不值得保護;且徵收土增稅是全民共享的公益,比伊甸的信賴利益重要。
【2012/03/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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