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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劉時均/台北報導】
學術單位浮報補助費時有所聞,如果教授是計畫研究主持人,負責經費審核業務,就具有兼辦採購的身分,依法算廣義公務員,詐領或侵占公有財務視同貪汙,刑度比普通詐欺罪還重。
檢調表示,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是觸犯七年以上重刑的「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許多人愛貪小便宜,抱著「不會出包」心態,藉由職務中飽私囊,往往賠上前途又吃官司,得不償失。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嘉銘指出,若購買與研究計畫無關的物品,並要求廠商開立可以核銷研究經費的假發票,就可能構成犯罪,因此需要約談相關人員釐清,了解涉案人員為了公用或私用,也就是釐清涉嫌人的犯罪意圖。
法界人士指出,以法律實務來說,「偷一百元和偷一萬元,同樣觸犯竊盜罪,刑度也相同」,法律不可能因為偷一百元就置之不理,偷比較多才依法辦理,因此,檢調單位要釐清犯罪嫌疑人犯罪意圖,如果不是為了一己之私,或許會用較輕的法條處理,相對為了自己的私慾而違法者,就可能以較重的法條處理,「總而言之,要以較人性的態度和方式處理案子。」
【2012/03/2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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