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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11/26/NEWS/NATIONAL/NAT5/7523518.shtml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為爭取政府補償在抗日期間犧牲的四艘輪船,「華北船王」賀仁菴全家奮戰七十五年,如今終有眉目,行政院訴願會兩度要求交通部做出妥適處分。官員說,若交通部拿不出新事證,恐賠定了。

 

賀家向交通部申請發給兩千九百七十四萬元徵用補償金,以及民國廿六年迄今、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因採單利計算,如果交通部決定賠,賀家最多可獲賠兩億多元。

 

快照-14 

政府發的沉船證明。
圖/賀郁芬提供

 

 

 

賀仁菴在八十年前設立長記輪船行,民國廿六年七七事變後不久,遵照青島市政府徵收命令,將迎春、得春等七艘輪船召回鑿沉於膠州灣航道,以封鎖航道、阻止日軍進犯。

 

抗戰結束,政府開始對戰時徵用的商輪核定賠償,卻漏了賀仁菴的長記輪船行。賀仁菴從民國卅六年一路求償,政府也應允要賠,但四十九年一紙公文答稱「俟光復大陸後」核辦。

 

賀仁菴過世後,兩年前賀仁菴的么女賀郁芬以及兄姊,扛起接續索賠責任,但遭交通部函復拒絕,賀郁芬等向政院提訴願。

 

訴願會去年底決議指出,交通部以賀家無法確定請求權基礎、因此無法核辦,「不無可議」;另指該部非徵用補償機關,無法受理本案,也「難謂周妥」。交通部另 主張,請求權時效只到國家總動員法廢止後五年、即至九十八年為止;又指「俟光復大陸後再行核辦」,並非指光復大陸已不能實現。

 

訴願會認為,先不論「俟光復大陸後再行核辦」論述,如果只依國家總動員法廢止就指賀家請求權已失時效,「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亦非無疑義」,因此請交通部「另為妥適之處理」。

 

不過,交通部仍以賀家未提供輪船細目等為由,並未作出處分,賀家認為交通部怠於處分再訴願。訴願會日前再決議,命交通部兩個月內「作成具體處分」。

 

一名曾參與的官員指出,政院是交通部上級機關,交通部必須做出賠或不賠的決定;如果交通部不賠,賀家還可再訴願,因訴願會已指交通部主張的請求權時效等並無理由,除非能提出新事證,否則賀家勝算非常高。

 

 

【2012/11/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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