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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林志潔/交大科法所副教授(新竹市)】
2012.11.16
報載美司法部「沒收」陳水扁家族於美國購置的房產,陳家人表示「很奇怪」,因為「判決還沒確定就可以進行沒收」?其實一點也不奇怪;會覺得奇怪,乃因台灣對美國打擊犯罪知識過於貧乏。
對於外國法的無知,常使台灣人在面臨國際刑事訴追或制裁時,陷入誤判的窘境。
殊不知,美國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限大,尤其善用共犯間的矛盾關係,誘使共犯窩裡反,爭先恐後與檢察官合作,到頭來,只剩下來自台灣的被告孤軍奮戰,落得在美鋃鐺入獄的結果。
美國檢察官不只擁有裁量權,打擊犯罪的武器更是多樣,民事沒收就是反制白領和財經犯罪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所謂民事沒收,和具有刑法性質的刑事沒收不同,對財經犯罪、洗錢交易等不法所得,以及供犯罪所用財產和違禁物,經檢方認為有必要沒收時,可直接訴請法院宣告沒收,但也會給予主張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在程序上抗辯的權利。
這樣的制度,優點在於不必等待冗長的刑事判決定讞,而且檢察官的舉證責任門檻較低,只要達「優勢證據」即可,不須如同有罪判決,心證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此外,在被告逃亡、死亡或將不法所得移轉至他人名下之時,也可以進行沒收。
「坐短牢享長富」,是白領財經犯罪人的特色。沒收不法利得、斷其不法根源,才是反制該類犯罪的核心。
反觀我國刑法,一旦被告逃亡或死亡,便無法進行刑事審判,從而無法宣告沒收;且被告若將不法所得變形(如購買房屋)或移轉(如賤賣給第三人),除非構成洗錢犯罪的特別規定,同樣也無法對之進行沒收。
台灣曾由法務部主推、修改刑法的沒收制度,但卻屢遭阻礙,至今遲遲未能付諸施行。期待法務部重新檢視沒收相關法制,儘速推動修法。
【2012/1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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