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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860829.shtml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台南陳姓男子因妻子與大學生搞曖昧,協議離婚,之後才知道前妻早已懷了對方的孩子,而控告兩人通姦,但他選擇原諒前妻撤告,卻不知已非配偶關係,撤銷對配偶的通姦告訴,也等於撤銷對情夫的告訴。

 

 

但檢方、一審法官沒注意,分別起訴及判有罪,二審法官發現後才撤銷有罪判決,而且不得上訴。

 

 

陳姓男子的妻子楊女,去年在線上遊戲結識年輕的鍾姓大學生,雙方相約見面即在汽車旅館發生姦情。一周後,陳發現妻子手機有兩人曖昧內容,爭吵後夫妻協議離婚。

 

 

後來,楊女簡訊告知「我已懷孕」,陳前往探視,遇上鍾姓男子,發生口角。鐘脫口說出,「我是肚子裡孩子的父親」,陳才知未離婚前,前妻已和鍾發生姦情,怒告兩人妨害家庭。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陳念及過去感情,選擇原諒,撤回對前妻的告訴。檢方只起訴鍾,台南地院判處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二審法官卻發現,檢方起訴程序違法,因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配偶可單獨對另一方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共犯,但若已離婚,「前配偶」撤回對另一方告訴,即等於撤回對相姦共犯的告訴。

 

 

合議庭認為,陳撤銷前妻的告訴,等同撤銷鍾,但檢方還起訴鍾,是違法起訴。合議庭撤銷一審有罪判決,並諭知公訴不受理,全案不得上訴。承審法官表示,尊重二審法官的判決。

 

法界人士表示,沒離婚前為了顧及夫妻情義,讓當事人有破鏡重圓的機會,就可單獨對配偶撤銷告訴,但若已離婚,則對配偶撤銷通姦告訴,就擴及效力到相姦者。這樣的規定連部分法官、檢察官都沒注意到,更何況是一般老百姓會知道。

 

 

【2013/04/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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