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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具體求刑法官裁判大不同。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審判中被求處無期徒刑,一審只被判7年4月,刑度差很多;李宗瑞被精算要服刑209年,被求處有期徒刑上限的30年,但一審判他18年6月,也是一例。

 

檢察官普遍都曉得具體求刑不等於終局判決的刑度,但為何還要具體求刑?理由不外乎表達自己對案件的重視,也反映出被告犯罪傷害國家或私人法益的程度。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檢方查出他利用招標案A錢,自己過好、吃好還藏黃金,起訴對他求處無期徒刑,黃季敏身為救災救難的高級公僕,卻將公帑納入個人荷包,偵查中不認罪,審判中狡辯,雖然未必最後會被判無期徒刑,但檢察官對本案的求刑,符合民意期待。

 

法官量刑與檢察求刑刑度不一樣,很重要的原因是使用法條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不同

 

林益世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公訴檢察官以「豺狼當道」諷刺林,求處無期徒刑。但林與律師團打贏官司,林僅被輕判7年4月,褫奪公權5年。顯然,法官對檢察官的建議並不買帳,不過,由於罪名關係,本案官司還有得打。

 

李宗瑞被踢爆性侵案,檢察官認為他下藥迷姦被害人,求處有期徒刑上限30年,但法院審理未全部採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刪刪減減後,只判李宗瑞18年4月,雖也未輕判,但檢察官不服氣,已提上訴。

 

此外,高官巨賈的犯罪,難見容於法治社會,容易被求刑。前刑事局主秘許瑞山收賄、投資賭場並去酒店尋歡,被具體求刑15年;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涉掏 空,被求刑12年,檢方另具體建議法官要吐出4億元犯罪所得,求刑內涵都表現出檢察官對被告的人格評價,希望法官能有同感。

 

 

【2013/11/2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具體求刑≠終判刑度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318438.shtml#ixzz2lfgCDR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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