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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4/3/24/NEWS/SOCIETY/SOC6/8565513.shtml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4.03.24 02:37 am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引來許多是否觸法的疑慮。其實遇到欠債落跑,債權人可持法院執行通知或命令,查詢債務人的車籍及財稅資料,警方提供車禍當事人雙方個資、依公寓大廈規約公布欠繳管理費住戶姓名,都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務部法律司表示,債權人循司法途徑確認債權存在,且取得強制執行命令,監理站就應協助查詢債務人的車籍資料,否則可能增加債務人脫產機會,當然也可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

此外,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事故現場申請警方提供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所以當事人可向警方申請對方個資,警方基於「警政」的特定目的,提供個人資料符合個資法規定。

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三條「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規定,只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並通過,在規約中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即公布姓名,就可公布欠繳管理費者的名字,不違反個資法。

曾經有性侵害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和解,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只要被害人同意登報內容,就可以寫出名字,不會違反個資法。但是實務上很少會寫出被害人姓名,大多以代號代稱,甚至為了避免親友辨識被害人,連加害人都用代號。

台南市林姓男子告人妨害名譽,全案不起訴確定後,他想要複製自己的筆錄和偵訊光碟,被檢方以涉及被告個人資料為由拒絕;他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准予複製,但最高行政法院卻認為不宜複製。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不起訴案偵訊內容因不能在法庭公開詰問獲得澄清,貿然公開將危害被告名譽隱私及危害協助偵查的證人安全;筆錄和錄音錄影內容有當事人聲紋、情感活動等隱私,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台南地檢署拒絕林的請求有理,發回重審。


【2014/03/2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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