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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WORLD/WOR6/8767582.shtml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二十五日一致決議:警方在搜索被捕嫌犯的行動電話時,必須持有搜索票。大法官坦承此裁定可能為執法單位辦案帶來困難,但認為維護隱私必須付出代價。

 

紐約時報指出,這項裁定將保護全美每年約一千兩百萬名被捕嫌犯,但其影響卻可能更為深遠而廣泛。幾乎可以確定的是,此裁定也將適用於平板電腦及筆電。

 


圖/聯合報提供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律教授柯爾說:「這是一項大膽的主張。這是有史以來第一項跟電腦搜索有關的裁定,它說的是,在此數位新時代,你再也不能沿用舊規範。」

 

美國最高法院如今不時遭人批評為缺乏科技理解能力,但該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在判決書中展現他完全掌握智慧型手機在當代生活中的核心角色。

 

五十九歲的羅伯茲說,美國革命的驅動力之一,就是痛恨英國政府在一般民宅無限制搜索犯罪活動的證據,而如今保護民眾隨身攜帶的大量資訊,就跟美國開國先賢保護民眾財產一樣。

 

羅伯茲指出,過去美國法院同意警方搜索嫌犯身上找到的東西,如員警會在嫌犯的菸盒中找到毒品,但搜索手機,比較類似於徹底搜索嫌犯的家。

 

他說:「事實上,政府從搜手機找出的東西,通常遠比徹底搜家還多,手機上不只包含了過去搜家會找出、但現在以數位形式呈現的敏感紀錄,還包括過去搜家時絕不會找到的一大堆私人資訊。」

 

美國司法部曾說,手機在本質上跟皮夾、錢包和通訊錄並無不同,警方不必搜索票就可搜索,但羅伯茲反對此論點,他說:「那就好比說,『騎在馬背上』在實質上跟『飛到月球上』難以區分異同。」

 

羅伯茲坦承,這項裁定會對執法機關辦案造成困難,但他說:「維護隱私必須付出代價。」而且羅伯茲表示,利用電郵及iPad,員警有時可在十五分鐘內就拿到搜索票。

 

不過,上述裁定並未禁止警方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以即時擷取手機資料的行動裝置,或透過向電信業者申請,取得嫌犯或非刑事調查對象的手機資料,包括當事人的身分和所在、電話和簡訊紀錄等。    

 

 

【2014/06/2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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