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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67583.shtml

我國對搜索採令狀主義,有搜索票才能搜索;通常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會明確記載搜索內容,只要搜索票有記載,手機亦可為搜索客體。司法實務上,檢方通常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的範圍,法院亦會裁准。

 

法務部指出,除非是緊急搜索(現行犯逮捕或廿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之虞),或當場命嫌疑人交付並同意查扣,否則要有搜索令才能查扣手機。通常檢方聲請搜索票,為了盡可能含括可能的證物,條列要查扣物品後,最後會寫「以及包括其他可疑證物」列入查扣範圍,這樣彈性比較大。

 

司法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票上應記載犯罪嫌疑人、應扣押之物以及應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時,會釋明搜索理由及勾選搜索範圍,通常檢察官會將「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項都勾選,盡可能綿密,以免漏失物證。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檢方未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範圍,警察搜索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嫌疑人身上帶手機,客觀上判斷手機與犯罪有關連,警察可搜索手機,但不能看手機內容,除非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才能看手機。

 

刑事局表示,國內警察對犯罪證據合法取得十分嚴謹,手機是牽涉隱私的個人財產,沒有絕對必要並取得合法程序,警方不可能搜扣、查閱手機。

 

 

【2014/06/2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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