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說明書 【一般版】



您好:

為保護您在法律上的權益,本法院已在與您有關的家事事件中,為您選任一位程序監理人,以下簡單說明程序監理人相關事項,提供您瞭解:



一、什麼是程序監理人?

為加強保護您法律上的權益,家事法制中設有程序監理人制度,為您的利益進行法律上的一切程序行為,並作為您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二、哪些人員可以擔任程序監理人?人數為何?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的適當人員,可以經法院選任擔任程序監理人。法院選任時會考量個案實際需要,不以1人為限。



三、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內容

1. 維護受監理人的最佳利益: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應注意你與其他親屬之家庭關係、生活及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以維護你的最佳利益,如發現有利益衝突時,應向法院陳明。

2. 進行程序行為:程序監理人可以為您進行一切程序行為,並可以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但若依法只限由您本人才能做的程序行為,程序監理人就不可以為之。

3. 訴訟文書之利用:程序監理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內的文書,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影印相關資料。

4. 程序進行的說明:程序監理人會依照您的年齡,以適當且您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您本件事件進行的標的(即法律關係)、程序及可能的結果。

5. 與受監理人的會談:程序監理人必要時可以與您會談,但是會審酌您的最佳利益,並限於必要及最小限度範圍內進行,以避免造成你家庭生活關係之緊張與不便,及避免使您重複陳述。

6. 與受監理人特定家屬會談並參與調解或和解程序:法院依事件進行的程度,認為當事人與關係人有和諧處理紛爭事件的意願及希望,可以許可程序監理人與您的特定家屬進行會談,分析事件進行的利害關係及可能影響,並參與調解或和解程序的進行。

7. 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報告及建議:法官為使事件程序進行更順暢、發揮程序監理人的功能,得就你的理解能力、意願、是否適合或願意出庭陳述意見、程序進行的適當場所、環境、方式、時間、有利於你的本案請求方案及其他應使法院瞭解等事項,提出報告及建議。



四、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的意見或作為不同時之處理程序監理人所做的程序行為,與您不一致或相反時:

1. 如果您是無程序能力人的情形(例如無意思能力、不足以辨識利害得失之未滿7歲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應以程序監理人的行為,作為裁判或認定程序行為效力的依據。

2. 如果您是具有程序能力的狀況(例如程序監理人希望達成訴訟上的和解,而您又不同意和解時),就會以法院認為適當的為準。



五、我已經請律師代理,法院還可以為我選任程序監理人嗎?

程序監理人和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有不同的功能及權責,因此即使當事人已委任律師代理,法院認為符合家事事件法選任規定時,仍可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您選任程序監理人。



六、程序監理人之費用與報酬

法院如果以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報酬,這份報酬是整個家事事件審理程序的程序費用的一部分,法院會在案件審理結束時決定程序費用由誰負擔及負擔多少。必要的時候,會先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先繳納一部分的程序監理人報酬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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