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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債務人的房子,書記官通常會到現場履勘,詢問債務人關於房屋標的現狀使用情形,若有特殊狀況會註記在公告上,但這並非「義務」,也未有相關的法令課責規範,導致資訊不透明甚至被隱瞞,形成民眾購買法拍屋的風險。

 

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法拍屋的買受人是沒有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也就是說,民眾標到的法拍屋如果有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無法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界人士認為,這條法律已不符時宜,因為房屋買賣是人生重要的大事,民眾信賴法院貼出的公告購買法拍屋,如果法院貼出的公告沒有充足資訊,導致民眾買到嚴重瑕疵房屋,法院卻不負責,並不合理。

 

熟悉拍賣運作的法院人士指出,法院民事執行處在查封債務人的房屋時,書記官到查封現場,會初步查驗房屋標的有無異狀,也會詢問債務人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 射屋或凶宅等,但若是債務人不在現場,因為法律未課予法院查證的義務,書記官不見得會再繼續調查,也就未在公告上註記房屋瑕疵事項。

 

法界人士認為,正因為未課予法院執行處查證法拍屋瑕疵的義務,導致書記官執行時產生模糊的空間,甚至衍生惡意舞弊,故意不在拍賣公告上註記房屋重要事項,或是疏失漏未登記重要事項,司法機關應該正視問題。

 

【2013/11/22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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