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OPINION/X1/8884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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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震東吸毒事件,不僅引起各界關注與震驚,北檢也已分案調查,並將於其返台後,立即進行約談與毛髮採樣。只是於大陸吸食大麻的行為,是否為刑法效力所及,卻是須先釐清的課題。 就吸食毒品所可能造成的成癮與依賴性,及為買毒所須花費的高額費用,致可能衍生出其他更大的犯罪,基於危險防禦之理由,我國對單純吸食毒品行為施予刑事處 罰。惟由於單純吸毒,屬自我傷害行為,被歸類於所謂無被害者犯罪,是否該為除罪化,一直是刑事司法爭執不休難題。因此,我國反毒刑法採取折衷政策。 即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將吸食第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搖頭丸等行為,並不以刑罰,而是處以一萬到五萬的罰鍰,並施以四到八小時的 毒品危害講習的方式為處遇。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吸食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古柯鹼等,必須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吸食第二級毒品,如 大麻、安非他命等,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廿條第一項,針對單純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乃遵循勒戒先行原則,即由檢察官職權緩起 訴,或向法院聲請為勒戒裁定,一旦矯治完成,案件即為了結。所以,針對單純吸毒的行為,實接近除罪化。 就柯震東在北京吸食大麻一事,馬上面臨此行為是否為領域內犯罪之問題。若基於兩岸分治事實,認為是領域外犯罪,則基於我國刑法第七條,必須是犯最輕本刑三 年以上,且犯罪地亦為刑事處罰,才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則在吸食大麻乃屬第二級毒品,法定刑並非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再加以大陸針對單純吸毒,並非 處刑罰而是為行政拘留,檢方即便藉由兩岸司法互助取得柯震東吸毒的證據,恐也會因刑法效力不及,無法為任何刑事處遇。 惟若認為在大陸地區吸毒仍屬我國領域內犯罪,則在北京的吸毒行為就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檢方自可在柯震東回台後,對其偵訊,並要求其進行勒戒。只是若真為此等處遇,則在大陸地區吸毒或犯罪的台灣人,是否皆須比照柯震東般為刑事究責,就會成為問題。 總之,對於柯震東回台後的處遇疑問,實繫於兩岸反毒政策的不同與政治分立之現實,致亟待未來以談判與協商的方式解決。
【2014/08/21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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