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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84727.shtml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懲會收案後可以停審,直到案子所涉刑事裁判確定,不少懲戒案因而延宕多年,失去即時懲戒意義。司法院昨天召開院會通過公懲法修正草案,明定懲戒案停審最多至刑事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後,即必須作出懲戒決議。

新法若通過並施行後,像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因證券交易法停審多年)或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 (貪汙案二審審理中)等多人的懲戒結果,就可立即進行。

公懲法本以「刑懲並行」為原則,也就是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懲戒程序照樣進行,例外才停審;但實務運作上,只要另有刑案,公懲會多半喊停。上一屆監委提出的彈劾案,即約有三分之一停審,引發不滿。

司法院昨天通過的公懲法修正草案,除增加限制停審時程外,另新增可對公務員為「免除職務」處分,及審議改採法庭化。

目前對公務員最重的懲戒處分是撤職,當撤職後的停止任用期滿,仍可回任公務員,例如日前引發爭議的郭冠英案。草案新增的「免除職務處分」,則連公務員的資格都剝奪。

其他修正包括,已退休(退職、退伍)的公務員,於其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也適用公懲法,可追回或減少退休(職、伍)金。政務人員部分,除現行的撤職、申誡外,增加可予免除職務、罰款、追減退休金等處分。

 

【2014/08/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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