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林姓女子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雙方因「房屋坐落方位」起爭執,林女告上法院,法官被這個問題考倒了,函詢台灣地區地理風水兩大門派,兩者並無一致看法,且林女未將坐向列為契約的特別約定,判決林女敗訴。林女九十六年三月去台北市內湖一處預售屋銷售處看屋,向售屋小姐表示需要「坐南朝北」或「坐北朝南」的房子,售屋小姐在「房屋傢俱配置參考圖」上書寫「坐北朝南」字樣,林女認為雙方已有共識,而與建商簽約購屋。林女分期支付二百七十萬元後,發現房屋所屬社區的一樓大門坐向為「坐西南朝東北」,並非「坐北朝南」,氣得控告建商,要求解約還款。 建商辯稱,買賣契約並未特別約定記載房屋的坐向,「房屋傢俱配置參考圖」記載「坐北朝南」等文字,僅是就房屋面積、樓層、坐向做一般說明,而非雙方的特別約定。況且林女如以「人面向房間大門口」為基準,其坐向都是坐北朝南,建商並未違約。法官調查發現,民間習俗研判房子的坐向有不同的看法,沒有定論。法官函詢國際易經學會中華民國總會,函覆指稱,「我國民間一般風俗,決定房屋坐向的基準是以該棟大樓一樓的坐向為基準座向。如該棟大樓一樓為坐西朝東,則從一樓至頂樓,不論同一樓層有幾戶,全部以坐西朝東來論。」法官應林女要求向中華民國星相學會函詢,該學會函覆「依八卦九宮方位為論,一:透天厝依一樓為準,屋後為坐,屋前面為向(二、三、四樓都一樣)。二:高樓大廈依風水論叫(蜜蜂窩),每個方向不一,以每個房屋的出門為向,出門的背後為坐」。法官認為,兩大地理風水門派看法不一,可見坐向因人各殊,不能用林女主觀認知作為認定基準,而林女所購房子,以人面向客廳開窗為準時,為坐西朝東;但以人面向大門開口為準,則為坐南朝北;如以社區大門為準,則社區全部房屋坐向都是坐西南朝東北;因林女未將房屋須南北坐向列為契約的特別約定,建�! 荋N沒有提供坐北朝南房屋的義務(聯合新聞網100年2月8日報導:買屋坐落方位起爭執 買方告輸建商)。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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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lenagomez.pixnet.net/blog/post/4356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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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來感性藝文報 < mailsender@books.com.tw > 

文╱達利

初初聽聞《房間》這本書時,大致知道內容與「一名女子被長期囚禁在密室裡」有關。

這種受害者被囚禁長達數月甚至數年的案例,其實世界各地都發生過,有時加害者的是綁匪,有時竟然是受害者自己的家人──巴西有名男子認為自己的妻子精神異常而且有攻擊性,於是把她全身赤裸地關在地下室八年,自己則與女友照常在上頭的屋子裡安逸生活;義大利有名女子因未婚生子,被自己的母親及姊弟關進一個小房間裡「懲處」了十八年... 這些案例當中,最有名的或許住在音樂之都維也納的娜塔莎:她在十歲那年被綁,遭囚八年才找到機會逃離,綁匪發現她逃走後,沒等警方上門,就選擇以讓火車撞擊的方式自我了斷。

無論是被警方偵破或者意外發現,這類案件的報導,大多圍繞在加害者的變態手段(讓受害者衣不散蔽體、住處密不通風、不清除排泄物、毆打凌虐... 等等)以及受害者心態的好奇探討(這些日子是怎麼度過的?是否造成某種心理陰影?和加害者的關係?是否產生過斯德哥爾摩症候?... 等等);是故,在未讀《房間》之前,自然會揣測「這故事大概也是在說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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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88826

不能沒有3M的每一天

作者:彭芃萱

 

  清晨六點鬧鐘響起,賴在床上的你捨不得起床,睡眼惺忪中打開了床燈,摸索著床頭邊昨晚睡前放置的眼鏡,戴上後穿起晨袍走到浴室梳洗,準備迎接元氣的一天。

  早晨陪伴你的除了窗外燦爛的陽光、和煦的清風、溫馨的早餐,還有你可能未意識到的3M產品:例如金屬眼鏡架、腕上手錶的金屬錶帶,使用了研磨拋光材料;檯燈的防眩光片、漱洗用的護齒霜、牙間刷、牙刷架、毛巾、水龍頭出水口的省水閥、浴室地板的防滑貼等,不一而足,都來自這家有著長長名字,中文翻譯為「明尼蘇達礦業製造公司」的3M。

  看得見或看不見都在你我身邊

  不論看得到、看不到,每一天的生活中,3M的產品與服務都無所不在。出發去上班的路上,走到街角的7-ELEVEN買份報紙和咖啡;在路途中經過幾個路牌,接著來到銀行提款機前領錢……,便利超商及各大銀行使用的店招都來自3M的軟性招牌,它在台灣的市占率將近百分之百;而馬路上的反光交通標誌,更是於七○年代中期起鋪天蓋地採用3M高規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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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8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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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7天24小時無所不在,與你我生活密不可分〔彩色三折拉頁〕
前言 不能沒有3M的每一天
看得見或看不見都在你我身邊 / 兼具老靈魂與新思想的創新企業 / 傲視全球,與你我一起成長

1. 消費品創意王國的建立
台灣荳痘貼創造3M奇蹟 / 迎合市場需求,成功商品化 / 創新行銷模式,一炮而紅 / 博視燈,來自意外的偶然發明 / 成功需要長官及團隊支持 / 開創新商業模式,貴五倍照樣賣

2. 百年不輟的創新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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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人體不思議展」近年經常在日本各地展出,總計有六百五十萬人參觀,一具具解剖屍體,一塊塊內臟器官的立體切片,讓人看得毛骨悚然,也引起「遺體標本到底算遺體?還是展示品?」爭議,更有大學教授認為展覽已淪於商業化、冒瀆死者尊嚴,因此將告上法庭。京都市左京區的勸業館去年十二月舉辦「人體不思議展」,住在會場附近、專攻生命科學的○○○○○○大學名譽教授宗○○○,以「會場陳列許多屍體,侵犯其過平靜生活的權利,遭受莫大的精神痛苦」為由,將在廿日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並要求賠償。當時的展示品大約一百七十件,包括十幾具可看見肌肉和骨骼的男性全身標本、將身體一部分或內臟器官橫切面的標本、露出血管的呼吸器官標本、胎兒的標本。會場上有些中國人的標本,但沒有標明提供者。主辦單位在日媒追問下透露,那是經由向中國大連的研究設施借來的標本,也得到遺族同意。○○教授強調:「展示的標本,有些人體奇特動作,是後屍體未僵硬前,就須塗藥才會有的動作,冒瀆了死者的尊嚴。這項展覽剛開始以學術目的為主,後來商業色彩逐漸增強,從生命倫理的觀點來看非常有問題。」(中時電子報 100年1月20日報導:人體展冒瀆亡魂? 日教授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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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tifpress.pixnet.net/blog/post/24842204

本文摘自楊照著、本事文化出版《永遠的少年──村上春樹與海邊的卡夫卡》



村上春樹作品的特質

  村上春樹六十歲了,讓我覺得難以置信。不是因為他還能跑馬拉松,外表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年輕得多,主要是由於他作品傳遞出來一種很特殊的永恆(ageless),沒有年紀,也沒有時代。在原本對時間性最敏感的文化、國度裡,出了一個再醒目不過的怪胎,這個怪胎的作品裡沒有時間的流逝,沒有時間流逝所產生的深刻哀傷、痛苦、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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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工作小組 < law@mail.moj.gov.tw >

最新訊息內容
訊息摘要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0-01-26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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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80.asp

     日前發生某大學法律系畢業之學生撿到二萬餘元,依民法拾得遺失物之規定,向失主請求三成報酬之社會事件。於媒體報導後引發社會之批判,雖事後發現媒體之報導並非完全正確,雙方亦各執一詞堅言自己有理,惟此相類之社會事件已非第一遭,遺失物留置權之規定是否妥適?有無必要創設例外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法學教育是否出問題?該些問題皆再被提起並一一檢討。

  拾金不昧係人人從小就被教育的道德觀念,而刑法中亦有侵占遺失物之規定。而為有效鼓勵人人皆能拾金不昧,拾得遺失物能夠物歸原主,於民法便賦予拾得者能有最高十分之三之報酬請求權。民法第八○五條第二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而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 酬。而同法第八○五條之一即有報酬請求權行使之例外,規定如係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者;拾得人違反通 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之事實者,不得行使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立法當初之目的,即係期待透過賦予拾得人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來鼓勵拾得人能夠拾金不昧,歸還遺失物。立法本意美好, 惟將道德觀念明文化後,是否可能遭曲解?拾得人依法行使請求權,是否反遭大眾譴責?此次社會事件餘波蕩漾,使許多人開始質疑此條文之正當性何在。

  於近日召開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時,與會立委即有指出,雖民法第八○五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係鼓勵拾得遺失物之人通知失主或報告警方;但立法上對於遺失物報酬請求之規定,應做出例外條款,可於民法第八○五條之一報酬請求權行使之例外規定中,增訂對於低收入戶或特殊弱勢族群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法務部官員對此則表示,如欲排除對弱勢族群的請求權,法律規定上有其困難度,蓋「弱勢」 如何定義?是否一概以低收入戶為準?皆有其模糊不清之處,而認對於不當行使報酬請求權之人,施予社會道德譴責已足。法界人士則有人表示,留置權行使應有其但書,不得任意行使而箝制弱勢之遺失物所有人,於報酬上比例應得予以調整。是否修法排除拾得人對弱勢族群之報酬請求 權,法務部已將修正案交由民法研修小組研議。

  從此件社會爭議可以探討,關於如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等將「道德」明文於「法」之方式是否妥當?先將道德明文化,再用其餘的道德概念去規定例外條 款,法條可能會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多,且愈趨複雜瑣碎。再者,若遺失物所有權人 並非弱勢族群,但其所遺失者係對其具有重要意義之物品或其辛苦賺來之血汗錢,基於社會一般道德概念似不應向其索取報 酬者,針對此種情形,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是否又該再設例外?皆值得再三思考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條文之妥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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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be.org.tw/new/index.php?lan=ch&fun=3&subfun=29

《入圍者序號》共58名:
第二階段活動截止時間:2011年1月4日(以郵戳為憑)

1215134          《浮現

1214026          《一個優雅安分。肉食者》

1215364          move your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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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釋字第684號(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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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6,&job_id=168292&article_category_id=880&article_id=94135

文/簡榮宗律師、陳姿樺律師



一直以來,亞洲國家在國際間居於電子零件業的寡占地位,可想而知其銷售通路上勢必是以國際交易為大宗,故對於相關法律絕對不能只停留在對國內的了解,對於國際上就交易行為所做的限制禁止規範,亦必須有相當認知。

這兩年美國與歐洲對我國電子業龍頭友達電、奇美電等陸陸續續做出關於「反托拉斯法」之判決,搞得國內電子業一陣烏煙瘴氣,其主要涉及的即是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聯合壟斷行為」。以下擬先就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違法聯合行為」規範做一介紹,再歸納美國反托拉斯規範與我國有何不同之處,提醒企業應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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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7/1/2kz5i.html

更新日期:2011/01/17 18:35  

 

大學生被學校處分,如果認為危及自身權益,現在開始可以自力救濟打行政訴訟了!以往,學生被處分,除了退學,不能對學校提出行政訴訟,今天大法官會議通過最新釋憲案,認為沒有必要限制大學生的訴訟權,宣告大學生今後可以對校方的行政處分,打行政訴訟救濟。(潘千詩報導)

 

一名就讀研究所四年級的蔡同學,在選舉期間,向學校申請在公佈欄上張貼「挺扁海報」,遭校方拒絕;還有一名陳姓大學生,想跨科系選修,也遭到學校拒絕!諸如此類的狀況,學生就算感到權益受損,也無法任意對學校提出行政訴訟,因為先前的大法官解釋限制了學生對學校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不過,現在這個限制可望解放了!

 

根據釋字382號解釋的內容,除了退學,或是類似退學的重大行政處分以外,大學生不得對校方的處分打行政訴訟救濟。而現在,司法院重新變更382號解釋的內容,也就代表,以後大學生如果選課、或申請張貼海報,學校的處理方式引發爭議,大學生都可以自行提出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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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新聞疑義】禁奢條款?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欠稅大戶「禁奢條款」首度開鍘,行政執行署認為有四人積欠上千萬元的稅款不繳,卻出入高級餐廳、打高爾夫球,決定核發禁止豪奢命令,要求這四人不得再搭計程車、高鐵,並且日常消費單筆不得超過兩千元。 行政執行署上周公告五十七名欠稅大戶名單,歡迎民眾檢舉,並提供最高一百萬元的檢舉獎金。據了解,執行署曾接獲民眾檢舉,國民黨前大老黃○○的女兒夏黃○○到台北市君悅飯店享用大餐,但未查獲具體事證,將持續注意。 這些欠稅大戶當中,夏黃○○欠稅十二億餘元,排名第一人;排名第二的是○○汽車商店負責人陳○○,積欠營業稅一千多萬元。據了解,目前欠稅上千萬的大戶,有四人被台北、台中行政執行處核發禁奢命令。 其中有人耍賴不繳欠稅,卻被發現刷信用卡購買高檔精品,將名下財產脫產,卻高調出入高級餐廳、上高爾夫球場打球等。行政執行處發出的禁奢命令,除限制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禁止單筆兩千元以上消費,還包括禁止買賣股票、基金、外匯及投資黃金。禁奢條款起因於太電前董事長孫○○爆發欠稅三億不繳,卻與嫩妻大買高檔精品事件後引爆民怨,立法院於去年一月初完成欠稅大戶禁奢條款的立法,去年六月三日施行後,法務部昨天首度公布已有四人遭核發禁奢命令(聯合新聞網100年1月6日報導:禁奢條款首開鍘╱4欠稅大戶 禁搭小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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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6075279.shtml

——「不到一百歲,誰都不准知道那些稿件的意思。」——賈西亞‧馬奎斯《百年孤寂》

我生命中,並不曾認得一個百歲的人。最接近的是我○四年過世的外公,走時他高壽九十七歲,次日中午,李登輝在距他停柩一百公尺遠的銅鑼火車站前小廣場發動「手牽手護台灣」活動。

所以,這個國家,是我唯一認得的百歲老人。

我出生時,它年近半百,但已像個歷經百戰渾身傷疤破爛的老傷兵(那年年中還有一場八二三砲戰哪),我從四九年來台灣的父輩們以濃濃鄉愁加國共內戰的講古中、從學校教育中,我好疼惜受盡苦難屈辱的它(就不浪費篇幅再述一次這半年這幾日大量重被談論的近現代史),像疼愛一隻流浪來村口的飢瘦小黑狗、一個被鄰居小孩扔丟不要的破布娃娃。

所以後來讀簡單的歷史,一定擁護其實並沒那麼多風流人物的蜀漢(還真煩哭包頭劉備哪),讀地理,一定支持以色列,覺得它們所面對強敵環伺的處境,與我們多麼相同,是正朔,是正統,「王雖小而元子哉」,現實的處境,是一萬個不得已。

——人人都奇怪吉普賽人竟能找到沼澤中沒有人知道的小村子——《百年孤寂》

所以在七○年代初離開聯合國之前,它曾是聯合國僅有五個名額的安理會成員之一,與美俄英法並列,必須做或以為能做大國強國做的事以及承擔責任(無論真實或幻覺,如今想來都令人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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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6 第12期 Money 錢雜誌

撰文/賴雅淳/ Money錢雜誌

 

2次瀕臨破產,但最後還是能利用股市、房市泡沫的膨脹,讓財富從5000港幣暴漲到2億港幣以上(約合新台幣10億元),香港股神曹仁超能夠扭轉命運,靠的是自己所建立的「風暴預警系統」。

臉上帶著笑容的曹仁超慎重的說:「如果每個人都懂的話,我怎麼賺錢?還好我已經退休了,說出來也無所謂。」首度對本刊讀者公開他在股海征戰40年,多次躲過泡沫破滅、成功守住大部分財富的「8號風球預警術」。

 

崩盤前兆 股市3個月內漲5成

曹仁超的「8號風球預警術」簡單來說,就是當股市在持續上漲一段時間之後,卻突然沒有理由的下跌超過15%,之後又突然在3個月之內上漲超過50%或100%,當出現這種噴出行情時,就是股市泡沫要破滅的徵兆,也就是午夜鐘聲響起,股市派對已經結束,投資人應該出場的時候。

「8號風球已經掛出來了,風暴要來了,如果你還不回家,還去海邊衝浪的話,就是你笨。」曹仁超加重語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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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wdo.pixnet.net/blog/post/26766012

亞森羅蘋封面300.jpg 亞森羅蘋冒險系列01
 

怪盜紳士 亞森.羅蘋
Arsène Lupin Gentleman Cambrioleur

 

【作者】:莫里斯.盧布朗◎原著、蘇瑩文◎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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