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智財權爭議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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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5    洪羿漣

精省速效因應個資法 最低成本達成自保免責

搞定監控存證 個資法免驚

搞定監控存證 個資法免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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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yle.udn.com/mag/Style/article_story.jsp?ART_ID=136455

 
 
2013/04/12 記者蘇位榮、陶福媛 提供者/udn

 

 

世界知名品牌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司)以「BURBERRY CHECK(Black & White)」黑白經典格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以「不具識別性」為由,判決BURBERRY敗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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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yle.udn.com/mag/Style/article_story.jsp?ART_ID=134630

2013/01/22 記者楊竣傑 提供者/udn

 

知名服裝設計師吳季剛三年前以「MISS WU」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為平價副牌,被智財局打回票。吳改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法院認為,「MISS WU」只是「吳小姐」的意思,不具識別性,判吳季剛敗訴,但仍可上訴。

 

出身雲林縣的31歲設計師吳季剛,移民美國後在紐約時尚圈奮鬥,美國第一夫人蜜雪兒四年前參加歐巴馬總統就職晚宴時,穿著吳季剛設計的象牙白色雪紡紗露肩晚禮服,讓吳一夕成名,連我國第一夫人周美青也穿他設計的禮服出席去年國慶大典。

 

吳季剛三年前以自創服裝品牌「JASON WU」和「貓頭鷹圖案」向智財局申請商標成功。但平價副牌「MISS WU」卻被認為只是「吳小姐」的意思,沒識別性不得註冊,吳季剛因此以智財局為被告,向智財法院提行政訴訟。吳季剛說,「MISS WU」在美國和歐盟都成功註冊,可以代表他的作品,且「MISS WU」暗喻女性的柔美氣質,「WU」的讀音像「貓頭鷹」叫聲,可聯想到貓頭鷹商標的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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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i.org.tw/newsinfo_news.php?record_id=8474&area=1

 

《中國新聞出版報》2013-01-08 消息報道

 
針對正在徵求意見的《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攝影界日前召開座談會,與會攝影家代表對該辦法的出台普遍表示支援,同時也針對付酬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提出了意見。
 
 
據了解,國家版權局和有關部門經過多年調研,結合教科書編輯和出版的實際情況,認真聽取和徵求相關各方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教科書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國務院法制辦官方網站上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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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12/23/NEWS/SOCIETY/SOC6/7585147.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12.23

 

依照司法院的設計,大法庭不是法官的「專利」,檢察官或打官司的民眾對於法律見解有歧異的案件,都可以聲請移送大法庭審理大法庭原則要開庭辯論,且自己作判決,不再發回,以達到定爭止紛的結果。


以刑事案件為例,大法庭的運作流程如下。當最高法院某一個刑事庭審理案件,發現他們的法律見解和過去的裁判不同,必須先以書面徵詢其他刑事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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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i.org.tw/newsinfo_news.php?record_id=8338&area=1

中國新聞中心記者周玲   實習生孔德益  綜合報導

2012-11-15

日前,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表示, 《著作權法》正在修改中,未來銷售盜版光碟處罰門檻將大幅降低。過去銷售600張盜版光碟才判刑,以後銷售一張兩張就會判刑。此消息一經媒體報導,立即引 起輿論一片譁然。不少人為此歡呼,認為這對中國音樂創作和產業鏈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有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不過也有人質疑新法嚴打盜版很可能只是「紙上 談兵」,實際效果恐不容樂觀。更有網友直呼,是苛刻的收入水準讓平民百姓買不起正版。


盜 版是中國經濟發展以來一直沒有根治的問題。隨著科技的日益發達,盜版方式更是「日新月異」,讓人防不勝防。「我們常說中國是個沒有知識產權權的國家,現在 專利基本得不到保護。」河南一位律師說道。為了避免最新一代作業系統Windows 8在中國市場重蹈XP、Vista和Windows 7被盜版的覆轍,微軟放棄了在內地的零售盒裝版的銷售,僅提供線上升級和預裝品牌機兩種銷售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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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7455917.shtml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2.10.26

科技等行業挖角、跳槽不稀奇,但若帶走、洩露原公司商業機密,未來得擔負刑責。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營業秘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增訂洩漏營業秘密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五年、併科千萬罰金;洩密到國外最高可併科五千萬元罰金,相關公司也難逃罰金制裁。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近年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案,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公平競爭。營業秘密為智財權策略布局的一部分,請經濟部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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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i.org.tw/newsinfo_news.php?area=0#7617

台灣英文新聞 楊宏驛 2012-03-15

今天(15日) 國際重製權聯會IFRRO(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production Copyrights Organisactions) 執行長MR. Olav Stokkmo,遠從比利時的IFRRO總部前來台北訪問,並準備明天(16日)到經濟部及主管著作權的智慧財產局訪問,但卻現在外界卻傳出國內主要報紙 竟然完全未加報導,也無任何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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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tadmin.com.tw/article_content.aspx?sn=1201090005

陳佑寰
(本文作者現為執業律師)

資料蒐集是資訊化社會中大眾普遍進行的基本動作,但所蒐集的資料歸屬於私領域與公領域,這個界限到底要如何劃分,實在是見仁見智。新版個資法規範的對象與客體均比舊法更加廣泛,跟著作權法一樣幾乎涉及到政府、企業及個人每天都在進行的行為,影響至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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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iphone-5%E6%81%90%E9%81%AD%E7%A6%81%E5%94%AE-%E7%BE%8Eitc%E5%82%BE%E5%90%91%E6%94%AF%E6%8C%81%E5%AE%8F%E9%81%94%E9%9B%BB4g%E5%B0%88%E5%88%A9%E6%AC%8A-022506794.html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判官周四 (6 日) 表示,蘋果 (Apple)(AAPL-US) 恐怕難以說服他判定宏達電 (HTC)(2498-TW) 的 4G LTE 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權無效。這可能使宏達電成功要求蘋果侵權產品在美國禁售,當中包括最新一代 iPad 平板電腦及下一代 iPhone 智慧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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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324340.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郭宣彣/連線報導】


鹿港知名百年餅店「玉珍齋」的家族商標爭奪戰終告落幕。最高法院昨天維持智財法院的判決,以第四代負責人黃森榮轉讓商標時並未心神喪失,將玉珍齋及玉珍齋鳳黃酥、鳳眼等商標權判給黃森榮的妻子黃盧清秀以及三子黃一彬確定。

全案一審時是黃森榮長子黃一舟、次子黃一栩勝訴,二審的智財法院找來醫師認定黃森榮簽約那個月並非全無意識,改判黃妻及三子勝訴;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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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3/7206775.shtml

【經濟日報╱記者林詩萍/台北報導】2012.07.06


宏達電法務長雷憶瑜昨(5)日表示,與蘋果的專利官司「從來不是零和遊戲」,宏達電一方面不斷補強專利,更從未放棄、也從不間斷與蘋果對話,為宏達電爭取更多權益。

 

雷憶瑜表示,蘋果是很有錢的公司,可以花很多錢來打官司。蘋果執行長庫克上任之今,宏達電並無感受到專利休兵跡象,反而在專利戰似有持續升溫現象,顯示智慧型手機專利大戰只會愈演愈烈。



雷憶瑜強調,宏達電將持續購買專利、布局專利。至於哪些將是宏達電將補強的專利,雷憶瑜指出,只要是對宏達電好的、有利的專利都會持續購買,以保護公司利益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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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7/7/NEWS/SOCIETY/SOC6/7209233.shtml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陳靜宜/台中報導】

 

老牌生產粉絲的龍口有限公司老闆李芬慧,被控仿冒同行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被檢方起訴,但法官查出兩家公司在四十二年前,就曾因商標爭議和解,且衡量龍口有限公司的粉絲包裝,並無侵犯龍口食品公司商標意圖,判決李芬慧無罪,全案定讞。

 

龍口有限公司趙姓發言人表示,該公司與龍口食品公司創辦人都是山東人,一九四九年來台後,不約而同從事家鄉的粉絲製造工作,並分別設立公司,且都用山東老家附近的「龍口」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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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i.org.tw/newsinfo_news.php?record_id=8033&area=2

http://www.printing.hc360.com
2012年07月12日09:48 百道網


近年來,圖書館不得採購和外借電子書的新聞頻頻佔據新聞頭條。但根據美國最高法院7月3日的一份備案意見陳述書,如今圖書館外借紙質書的權利也正面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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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5/18/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101574.shtml

【中央社╱新北市18日電】

女性愛用的隱形胸罩「NuBra」,市面仿冒多,品質良莠不齊,穿到劣質品輕則黏性不佳,重則導致皮膚炎,台灣代理廠商不勝其擾,每年都要花不少錢打侵權官司。


台中某科技大學學生在畢業展上展出名為「NuBra胸膜」的新創意,可以外出穿搭,還可發揮保養功能,獲得校內實務專題競賽第1名;指導老師甚至說產品已申請專利,正與廠商洽談,日後研發可拋式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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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gital.tpi.org.tw/news.php?nId=3938&i=4

2012-05-30 15:32   來源:中國文化報

為進一步推動電子書籍的普及,日本日前首次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目標是 通過立法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在電子書日漸普及的時期更好地保護出版社利益。該修正案一經提出立即引起業界的強烈反應,出版商、作家和學者圍繞是否 應該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展開了激烈爭論。



“著作鄰接權”長期遭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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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6/19/NEWS/FINANCE/FIN10/7168225.shtml

【聯合報╱記者劉俐珊/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官員昨天說,7月1日起,商標法修正案上路,商標的認定範圍擴大,舉凡任何能讓消費者產生特定品牌印象的標識,包括動態影像、全像圖(雷射圖),或者其他非視覺感知的氣味、觸覺商標,都可申請商標註冊。


智慧局官員說,擴大商標保護範圍是與國際制度接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中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列有相關規定,雖然我並非會員,但若能擴大商標保護範圍讓業者受益,也值得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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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i.org.tw/editor_images/published_regulations.htm

名  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 17
條第 3  項至第 8  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包括新聞紙(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 二、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可連續放映 者。 三、錄影節目:指使用錄放影機經由電視接收機或其他類似機具播映之節 目帶,包括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螢光幕上顯示有系統聲音、影 像之錄影片(影碟)等型式之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在此限。 四、廣播電視節目:指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網路廣播電視 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有主題與系統之聲音或影像,內容不涉 及廣告者。 五、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指準用進口貨 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授權訂定公告之認定基準,認定出版品、電影片、 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 六、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 指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攜帶、郵寄 、貨運或以其他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者。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 二 章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管理 
第 4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第 5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 函知所有人或持有人。 
第 6 條  
政府機關、大專校院、相關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有 必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者,應專案申請主管 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申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7 條  
臺灣地區雜誌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接受授權在臺灣地區發行大陸 地區雜誌。 前項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在大陸地區發行未滿二年。 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非屬主管機關公告得發行之類別。 前項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授權發行期間未滿一年者,從其約定。 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同原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終止發行時,應檢同原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逾三個月未發行,或中斷發行逾三 個月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資料取得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應記載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名稱、 發行許可字號、發行年月日、發行所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並按期送主管 機關一份。 
第 8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認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第 9 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 字發行。 
第 10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後,發現 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第 11 條  
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 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申請人之 申請。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以下簡稱公、協會),辦理許可大 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以下簡稱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 地區銷售事宜。 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主管機關不支付之。 公、協會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額,向申請者收取手續費。 公、協會受託辦理第一項規定事宜,應訂定申請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 術簡體字版圖書在臺灣地區銷售注意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之。 
第 13 條  
申請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者,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清冊。 三、大陸簡體字圖書出版社或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出口公司出具該圖書無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得於臺灣地區銷售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協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 二、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三、非屬大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四、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體字發行權者。 符合前二項規定之申請案件,應發給申請者銷售許可函。 申請者得憑銷售許可函,辦理進口通關程序。 
第 14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申請者應於該圖書之版權頁 標示申請人名稱、電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第 15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各款情形 之一、第十三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者,其原發之銷售許可函應予撤銷或廢 止;被撤銷或廢止銷售許可函逾三次者,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受託辦理許可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公、協會未依前項規定 為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得逕行為之;其仍受理申請並發給銷售許可函 者,主管機關應逕予撤銷。 
 第 三 章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之管理 
第 16 條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無第四條規定情形且 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 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之處理,準用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 
第 17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 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或播送前,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改用 正體字後,始得為之。 前項電影片每年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類別、數量及錄影節目、廣播 電視節目發行、播送之類別、數量、時數、時段,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大陸地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代理商,並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再取得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在臺灣地區播送大陸 地區廣播電視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大陸地區頻道節目),且不 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繼續經營者,亦同,且應於向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以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為準,且 不得逾代理契約書所載代理期間。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第三項許可: 一、申請人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及載明代理期間之代理契約書影本。 二、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三、預定供應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之名稱。 四、頻道名稱、屬性及節目規畫。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文件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先向主管機關申 請變更許可,並於獲得變更許可後,再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向通 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 主管機關為第三項及前項許可前,應先徵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 機關之意見;主管機關受理第三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自申請文 件齊全後三個月內決定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 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前五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設立之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 ,在臺灣地區播送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準用之。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應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 法及其職掌之相關法令,管理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播送之節目。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經營大陸地區頻道節目 播送業務之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業者,應自修正施行之 日起,終止經營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播送業務。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申請案件,認為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有第 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前條第二項公告規定者,應不予許可。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申請案件,認為對國家安全有 不利影響、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 許可。 
第 19 條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 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第十七條 第二項公告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主管機關認為對國家安全 有不利影響、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 銷、廢止其許可。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廢止許可之通知 後,應撤銷、廢止其原核發之許可。 
第 20 條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以研究大陸事務為主之機構、團體為業務或研究目 的,有必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 播電視節目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該申請之政 府機關、大專院校或機構、團體作非商業性映演、播送,其參與者以業務 或研究有關人員為限。 前項申請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許可,主管機關得徵詢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第 21 條  
依第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 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 不再受理該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申請人之申請。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或留待審查不 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所有人或持有人退運、銷磁或 銷燬。但所有人或持有人屆期未處理,或付郵遞送經留待審查不予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違反公告數量進入臺 灣地區時,準用前項規定。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郵寄進入臺灣地區核 驗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 24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處分。 
第 25 條  
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最近一年未違反相關法令受行政處分之大眾傳播事 業、機構、團體,得依業務性質,於展覽十四日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大 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進入 臺灣地區展覽。但經許可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得於主管機關許可之展 覽中,逕行參展。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展覽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 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得於展覽時為著作財產權授權及讓與之交易。 第一項申請者,亦得依業務性質,於觀摩十四日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大 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觀摩。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展覽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 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於展覽時銷售。但經許可銷售之大陸簡體字 圖書,不在此限。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觀摩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不 得於觀摩時,直接或間接向觀眾收取對價。但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不 在此限。 經許可展覽、觀摩者,應於展覽、觀摩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前二項大陸地 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運出臺灣 地區。但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贈送有關機關(構)典藏或經許可銷售之大 陸簡體字圖書,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者在一年內申請觀摩大陸地區電影片之類別、數量及映演場次, 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違反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依本條例第 八十八條規定處分,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 25-1 條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 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七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 刊登政府公報。 
第 26 條  
(刪除)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 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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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5/16/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097406.shtml

【中央社╱新北市16日電】

國際知名品牌香奈兒(Chanel)公司認為,高雄市的「香奈爾」當舖,已侵害商標權,跨海提告求償。智財法院今天判香奈兒勝訴,判當舖要賠新台幣350萬元及改名。


香奈爾當舖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他們很不服氣,一定上訴,希望司法機關能還他們公道。香奈爾當舖表示,他們依規向政府取得執照、合法營業,但對方財大氣粗、欺負人,已決定改名,避免再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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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4/15/NEWS/SOCIETY/SOC6/7028743.shtml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市報導】
 
老牌飲料廠商黑松公司以相撲選手「花太郎」為主角,拍攝綠茶廣告造成轟動,認為台中川井國際餐飲公司以「花太郎」名稱搶先註冊商標,提起異議之訴;但法院認為,相撲選手花太郎是廣告人物,並非商標而駁回。
 
 

黑松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主張,該公司從二○○九年四月起,首創茶花綠茶及花太郎商標概念,製作多支幽默趣味又吸睛的花太郎短片大力行銷,使黑松茶花綠茶在一年三個月內銷售四百卅三萬打,還捧紅扮演花太郎的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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