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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黃姓女子購買人生第一間房產,特別交代房仲「不能是凶宅」,連樓上樓下、左鄰右舍都不能有自殺、燒炭死亡、跳樓等非自然死亡事故;她簽約匯款三百多萬後發現,隔壁住戶的小孩跳樓自殺,要求解約,但錢卻被賣方依違約而沒收,提告要求解約退費。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所謂「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解釋,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若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上有求死行為而 致死都屬之,且應包含建物、電樓梯以及屋頂;本案簽約前確實發生死亡案件,不論是自殺或意外,買方得依民法及契約內容解約,判決賣方必須全額退款。

黃姓女子前年五月委託林姓房仲幫忙找房子,提出「特別要求」,去年一月看中某屋,連續三天詢問林姓女屋主是否為凶宅,又多次詢問房仲,經房仲與林婦確認沒有問題後決定買下,林婦也在房屋買賣契約「是否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欄勾選「否」。

黃女原想加註她的特別要求,但房仲表示口頭已經說得很清楚,沒有必要,黃女同意簽約。

簽約後數日,林姓房仲致電告知黃女,新屋隔壁住戶的小孩,於一月廿四日從住處頂樓跳樓身亡,當時她已匯款二百廿五萬元到履約專戶。黃女立即表示要解約;房 仲所屬的公司回覆應先依約付款,否則延誤付款就是違約,錢會被賣方沒收,黃女只好再匯款一百萬元,但因林婦拒絕退費,黃女因此提告。

林婦主張黃女所謂的「特別條款」,她從未聽說,亦沒記載在合約上,那是黃女與房仲私下約定;另外她長期住高雄,根本不知有人墜樓,且鄰居告知死者是一時頭暈失足墜樓,並非跳樓自殺。

林婦認為該屋仍符合上下左右及本戶均非凶宅的約定,如果從頂樓墜樓到馬路送醫不治都算,黃女根本是擴大解釋成整棟社區都不得是凶宅,請求解約並返還價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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