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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8834442.shtml

 

對常人而言,遺忘是常態,記憶才是例外。然而數位科技與全球網絡的發展,我們已經進入想忘也忘不了的時代。

 

「過去」像刺青一樣,烙刻在我們的數位皮膚上,凡是走過網路必留下「數位足跡」,搜尋引擎導致我們隱私不保,數位全面介入我們的生活。這幾年歐洲眾聲喧譁,為解決人性被科技異化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至此應運而生。

 

二○○六年某日,加拿大一位心理諮商師費德瑪從溫哥華到美國西雅圖機場接朋友時,邊境警察用谷歌輸入他的名字,結果發現他在二○○一年寫的一篇文章裡,提及自己在一九六○年代曾經服用LSD迷幻藥,當場不准入境美國。儘管他辯說從一九七四年以後就沒有再服用,仍遭遣返。

 

資訊時代,電腦、網路、手機裡的每一個數據,每個字句,都構成一個人隱私的「血肉」;我們的資料不但無所不在,在時間和訊息的交會處,我們將不斷徘徊在過去與未來之間,成為上傳自己資料的囚徒。

 

就像金融時報所說,Gmail具備聯絡跟蹤功能,加上和谷歌管理照片的免費產品Picasa結合,威力龐大無比。它的標籤功能能告訴谷歌照片在哪裡及何時 拍攝,透過面部識別功能,更可以從數位照片庫中找到影中人多數照片,幾乎此人何時出現、在哪裡、和誰在做什麼一覽無遺。想想真會讓人不寒而慄。

 

在以前,胡適日記和他與情人間的書信如果不是他們刻意留下來,經過普林斯頓大學周質平教授從數百封韋蓮司與胡適兩人信件電報的整理,我們不會知道胡適除了是近代最有名的自由主義者外,還有與五個女人情感糾葛的一面。

 

我可以刪除我自己的資料,已不是問題。但如果年少輕狂時披露一些日後會後悔的資訊,經過別人轉貼,該怎麼辦?這即是「被遺忘權」關注所在。如果一個人不希 望自己個人資料再被別人留存或加工,資料控制者也沒有繼續占有這些資料的合法理由時,資料就應該從系統中清除。但是如何認定,卻有很大灰色地帶。

 

今年五月間,當歐盟最高法院宣布谷歌應允許用戶擁有「被遺忘」的新權利時,英國BBC列出一系列難題去問谷歌:政治人物想東山再起,能不能要求移除對他不 利的新聞報導?一個人因為持有虐童照片而定罪,能消除他的定罪紀錄?醫生很想把病人對他的惡評移下,有這種可能嗎?BBC沒有得到答案。

 

究竟多久之後、哪些個人資料可以「被遺忘」?如何判斷資料和個人有關?誰能擁有「我洩露自己」的資料?這個網路開放和個人隱私保護的兩難,至今仍在角力。

 

二○○八年轟動一時的陳冠希裸照門事件,透過網路傳遍華人社會,雖然事後有些網站表明刪除原件,但直到現在還可在網上找到各式各樣的複製相片,成為藏也藏不了的「秘密」。這就說明「被遺忘權」有多麼重要。

 

在歐洲法院提出遺忘權之後,谷歌已收到九萬多件刪除資料的請求,半數都已受理刪除,仍有漏網之魚;英美於是出現許多刪貼公司,販賣維護個人或公司「網路名聲」的清除服務,但收費並不便宜,有些高達三至四千歐元。顯然遺忘「自己的秘密」已經變成一筆好生意。

 

網路便利,臉書普及,讓很多人上傳資料漫不經心,但新媒體已經昭告我們,這些鮮明的記憶一旦上網,未來想要完全抹去,代價可不便宜。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2014/07/2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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