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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见习记者 蒲晓磊 最后更新:2014-05-07 01:02:31
来源:法治周末
刘俊臣表示,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现实中,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蒲晓磊
“某某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字眼,这些以往经常可以看到的字眼,再不被允许出现在商品的包装和宣传语上了。
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相关法条的修改,是规范商标的基本职能,有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 “这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认定‘驰名商标’本来应有的含义,进一步规范商标的管理,进而也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刘瑛认为。
4月25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介绍了新商标法实施情况。刘俊臣表示,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 议。现实中,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此次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部分的修改,给浮躁的企业与推波助澜的地方政府起到了降温的作用,如果‘驰名商标’申报了放不上去,他们也就丧失了追逐的 动力。企业应当将注意力放在产品的质量提升、技术的研发、售后服务的保证等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是企业应该追求的目标。”中 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如此表示。
“此次修改,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将有利于遏制权力滥用,更好实现驰名商标权人利益与其他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刘瑛对此次修改给予了积极评价。
初衷在于制止“傍名牌”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 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 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据了解,我国自1985年3月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正式开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可分为工商行政 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前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据了解,我国当初评选“驰名商标”,本意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打造本土品牌。制定驰名商标的初衷,在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防止“傍名牌”现象的出现。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宣传周媒体见面会,公布了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的“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就是一起制止“傍名牌”的判决。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是引证商标“圣象及图”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在“地板”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由中文“圣象”及一个站立大象的写实图形构成,申请人为河北 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石膏、石膏板、水泥”等商品上。2006年,圣象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其理由主要为争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石膏、水泥”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关联性很强。
但圣象集团的商标保护之路并不顺利,整个过程一波三折。
2009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商标争议裁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裁定。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认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认定乱象
刘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驰名商标”的来源来看,在巴黎公约中最基本的含义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在国内,驰名商标已经超出了原本应有的 含义。个别企业为追逐利益,以各种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造成“驰名商标”满天飞,混淆消费者视线,造成市场上消费者对于品牌认知的混乱。
由于“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时间较长,有些企业就盯上了司法认定的方式。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惜自己制造纠纷,进而提出诉讼。于是,围绕着“驰名商标”这一金字招牌,催生了一条灰色利益链。
最让人震惊的,莫过于2009年辽宁曝光的“驰名商标造假窝案”。当时,辽宁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卷入“驰名商标造假案”,“驰名商标”司 法认定过程中的种种黑幕就此揭开:任何一个商标,不管多么默默无闻,但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 “驰名商标”,然后获得地方政府的巨额奖励。
“事实上,很多‘驰名商标’都是通过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借此机会一夜‘驰名’。”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上的混乱现象,曾经引起过最高法的重视。2009年1月6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 知》,明确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其他中级法院,未经最 高法院批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尽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泛滥的苗头,但“驰名商标”依然没有回归本位。正如辽宁“驰名商标造假窝案”表明,企业追逐“驰名商标”的原因,除了要靠这块“金字招牌”在市场上脱颖而出以外,还有着另外一个重要原因:获取政府的高额奖励。
“商标兴省”“商标兴市”等发展战略,经常在地方的发展口号中被提及。也正因如此,很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政策,奖励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
例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在2013年8月23日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中规定,到2015年要完成中国驰名商标达到150件。要 建立激励机制,“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有奖励。河南省洛阳市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 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规定,对经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100万元。洛阳下辖的偃师市发布的《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 战略的实施意见》中规定,除洛阳市奖励外,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30万元。
政府承诺的重奖本是为了激发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动力,却成了一些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利益驱动。
“驰名商标”应回归理性
刘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驰名商标”本来是官方认定的法律名称,但目前由于各个企业对于该名称的大肆宣扬,在消费者看来,有“驰名商标”字样就意味着该 商品是本行业中最好的商品。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商家不惜做出各种努力去认定驰名商标,一旦获得认定,企业便花重金打广告,在商品上打出“中国驰名商标” 的称号。“这就造成了有的被消费者熟知的品牌可能因为没有得到驰名认定而得不到扩大保护,其利益会受损,不利于企业多元发展。”
“一方面,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错误认识,在我国驰名商标被强行加上了另外的含义——‘企业荣誉’乃至‘当地政府荣誉’。这和驰名商标能给企业和 当地政府带来的巨大利益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被企业作为其终南捷径。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资格和荣誉来对待,试图通过认定 ‘驰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地承载了其他的意义。这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源所在。”刘瑛向法治周末记者这样分析。
刘瑛说,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本意,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资格和荣誉,而仅仅是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驰名状态,是一种事实。当驰名商标遭受侵权时,有关国家机关对这一事实进行确认,成为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根据。
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增加“禁止驰名商标宣传”相关规定,其实是规范与保护并举的立法思想。在刘俊海看来,驰名商标是企业的财富与品牌,这个品牌经过多 年甚至上百年的经营,凝聚了几代人的努力,才在广大消费者心目当中拥有了很大的公信力。“此次修改,是要求在包装上不能用‘驰名商标’这四个字,并不是废 除驰名商标制度,这其实是对驰名商标使用的规范。如果真是‘驰名’的品牌,消费者自然知道,不需要靠这四个字。如果不够出名,即使打上‘驰名商标’,公众 也还是不知道。”
“我认为,此次修改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第一,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此举使得消费者不至于被‘驰名商标’诱导,从而可以正确地关注产品的质量和性价 比。第二,给企业降温,让企业将精力转向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上来,给广大企业发出务实的发展信号。第三,有利于增强民族企业的竞争力,毕竟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中,品牌的认定是靠市场,而不是靠商标协会和法院。”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商标是商家和商品的标识,品质才是商品内在的核心。就像我们吃的桔子,商标是外边的皮,质量是瓤,皮虽然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瓤。”刘俊海形象地比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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