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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8854952.shtml

 

逾 卅年未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將全面大幅翻修,將適法範圍從「公有」公共設施擴為「公管(由國家設置或管理且提供公共使用的公共設施)」,並且增訂「怠於執行職 務」定義。政院官員指出,原本十七條文大幅增為四十三條,有助明確釐清原法常生爭議之處,擴大國賠範圍,保障人民權益。

法務部官員說,國賠法自六十九年經立法院三讀之後,隔年實施,從未修訂,以往公共設施多為政府所有,但現今許多公務機關皆租用辦公場所或停車場,民眾洽公 不慎受傷,申請國賠常生爭議。新法若通過,爭議將減少,亦即「國家支配」取代「國家擁有」概念,只要國家擁有其支配權,即使該空間或設施產權非屬公有,亦 屬國賠範圍。

同時,新法也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施行細則,皆提升位階至母法。

另外,新法也將「怠於執行職務」定義更明確化,官員解釋,若相關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裁量餘地,但公務員仍不執行,即符國賠要件,往後公務 員規避法令模糊地帶情形將大為減少。官員舉例,八十四年台中衛爾康西餐廳發生大火,死亡六十四人,因該餐廳違反多項消防、營利事業登記法規,大火雖非政府 所致,但長期空有法令不作為,經受害者申請國賠成功。

近日高雄氣爆事件,官員表示,新版國賠法若通過,因求償權的規定較詳細明確,有助受害家屬申請國賠。不過,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之後,尚須經立法院三讀,官員指出,除非已在求償程序,否則新法不溯既往。

另外,新法也新增請求權時效規範,法務部官員形容為「煞車條款」,亦即原法規定請求權有五年時效限制,或自知情後二年內,但如果受害人提起行政爭訟,原請 求權計算時限並未中斷,造成可能因行政機關怠惰使得受害人權益受損,因此增訂此一條款,在一定條件下,可延長請求權時效。

 

【2014/08/07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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