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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作何規定?
法院於審理家事事件時,如遇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亦或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一人或一人以上為「程序監理人」。例如夫妻訴請離婚,兩造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爭執不休,雙方均聘請律師積極爭取,此時法院為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即可依家事件法第15條之規定,為該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