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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最新訊息 ■
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醫療器材管理辦法」(101.07.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101.07.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101.07.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101.07.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0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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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最新訊息 ■
財政部令:補充核釋「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有關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費用化之課稅相關規定(101.07.2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核釋「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範商品驗證登錄及商品型式認可申請人應檢附之「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在自然人為其身分證影本(101.07.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101.07.27)
內政部令:核釋「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爭訟事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101.07.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有關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及第17條第3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自即日生效(10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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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規最新訊息 ■
訂定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約僱人員及業務助理甄試要點(101.07.26)
修正臺中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設置基準(101.07.26)
修正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101.07.26)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101.07.26)
修正臺中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10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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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草案最新訊息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預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7~101.08.03)
經濟部公告:預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6~101.08.02)
財政部公告:預告「懲治走私條例」附表「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6~101.08.02)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食品中硼酸及其鹽類之檢驗方法」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5~101.08.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1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5~10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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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最新訊息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02 號(10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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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3/7206775.shtml

【經濟日報╱記者林詩萍/台北報導】2012.07.06


宏達電法務長雷憶瑜昨(5)日表示,與蘋果的專利官司「從來不是零和遊戲」,宏達電一方面不斷補強專利,更從未放棄、也從不間斷與蘋果對話,為宏達電爭取更多權益。

 

雷憶瑜表示,蘋果是很有錢的公司,可以花很多錢來打官司。蘋果執行長庫克上任之今,宏達電並無感受到專利休兵跡象,反而在專利戰似有持續升溫現象,顯示智慧型手機專利大戰只會愈演愈烈。



雷憶瑜強調,宏達電將持續購買專利、布局專利。至於哪些將是宏達電將補強的專利,雷憶瑜指出,只要是對宏達電好的、有利的專利都會持續購買,以保護公司利益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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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最新訊息 ■
交通部令: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1.07.20)
行政院/考試院令:訂定「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101.07.19)
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1.07.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101.07.19)
教育部令:修正「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1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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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最新訊息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訂定有關證券商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101.07.20)
教育部令:核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有關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101.07.20)
教育部令:廢止本部100年6月9日臺高(二)字第1000079154C號令有關「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101.07.20)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廢止本會92年10月31日會輻字第0920030056號令,有關體外曝露與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合併計算方式之解釋,自即日生效(101.07.20)
內政部令: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訂定有關加彭等國國人得否於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相關規定(1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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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規最新訊息 ■
停止適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所屬衛生所護理人員遷調及遴用作業規定(101.07.19)
修正「嘉義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第4點至第6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生效(101.07.18)
修正臺中市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101.07.18)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修正(101.07.16)
修正雲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1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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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草案最新訊息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止「超音波萃取法(NIEA M167.00C)」(預告期間 101.07.20~101.08.03)
內政部公告:預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17點、第18點之1及總編第6點附件2申請書、附件3申請書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0~101.07.30)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預告「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46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0~101.07.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超音波萃取法(NIEA M167.01C)」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0~101.08.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草案(預告期間 101.07.20~1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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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7/12/NEWS/SOCIETY/SOC2/7219688.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簡姓婦人和王姓情夫投宿飯店,因私生女墜樓而曝光。簡婦的丈夫曾控告兩人通姦,檢方認為他已宥恕婚外情而處分不起訴妻子再犯,丈夫可否提告?法界人士指出,再度通姦應視為「新事實」,丈夫可以提告。

 

刑法第二百卅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限為六個月,「從告訴人知悉時起算」。

 

律師吳孟良指出,所謂的「知悉」,是指丈夫確知妻子的通姦行為,如果只是懷疑,就不算知悉。雖然簡婦丈夫曾提告通姦,檢方處分不起訴;但妻子再次與情夫開房間,應視為「新的犯罪行為」,丈夫可在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通姦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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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7/7/NEWS/SOCIETY/SOC6/7209233.shtml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陳靜宜/台中報導】

 

老牌生產粉絲的龍口有限公司老闆李芬慧,被控仿冒同行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被檢方起訴,但法官查出兩家公司在四十二年前,就曾因商標爭議和解,且衡量龍口有限公司的粉絲包裝,並無侵犯龍口食品公司商標意圖,判決李芬慧無罪,全案定讞。

 

龍口有限公司趙姓發言人表示,該公司與龍口食品公司創辦人都是山東人,一九四九年來台後,不約而同從事家鄉的粉絲製造工作,並分別設立公司,且都用山東老家附近的「龍口」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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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i.org.tw/newsinfo_news.php?record_id=8033&area=2

http://www.printing.hc360.com
2012年07月12日09:48 百道網


近年來,圖書館不得採購和外借電子書的新聞頻頻佔據新聞頭條。但根據美國最高法院7月3日的一份備案意見陳述書,如今圖書館外借紙質書的權利也正面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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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最新訊息 ■
法務部令:訂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101.07.1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101.07.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101.07.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101.07.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1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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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最新訊息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101年上半年度適用之「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暨人身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財產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及再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自101年7月1日生效(101.07.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101.07.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101.07.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自即日生效(101.07.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自即日生效(1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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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規最新訊息 ■
訂定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專業團隊設置要點(101.07.10)
停止適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接待外賓參訪作業程序暨收費基準(101.07.10)
訂定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縣有財產處理原則(101.07.09)
修正「嘉義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101.07.09)
修正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10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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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草案最新訊息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預告「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13~101.07.20)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13~101.09.11)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13~101.09.1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預告「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11條、第30條及附件11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13~101.07.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毒性化學物質甲基第三丁基醚檢測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T702.21B)」草案(預告期間 101.07.13~10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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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1

解釋日期:民國 101 07 06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1115 條(99.05.26版)

         所得稅法 17 條(94.12.28版)

         醫療法 12 條(100.12.21版)

         中華民國憲法 7152223155 條(3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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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最新訊息 ■
行政院令:修正「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101.07.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101.07.06)
法務部令:訂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101.07.06)
交通部令:廢止「驗船機構監督辦法」(101.07.06)
交通部令:修正「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10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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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最新訊息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自即日生效(101.07.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5條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自即日生效(101.07.05)
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有關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地應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101.07.04)
檢送修正「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101.07.03)
行政院函:修正「工友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1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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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規最新訊息 ■
修正「嘉義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101.07.06)
訂定「嘉義縣政府地政處電腦設備管理要點」(101.07.04)
新 北市政府101年7月3日北府民戶字第1012016328號函:訂定「新北市政府民政地理資訊系統作業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01.07.03)
訂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101.07.03)
訂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應用閱覽區使用須知(1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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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草案最新訊息 ■
經濟部公告:預告「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草案(預告期間 101.07.06~101.07.13)
臺灣省政府公告:預告廢止「臺灣省管筏管理準則」(預告期間 101.07.06~101.07.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06~101.07.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預告「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05~101.07.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1條、第11條之1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7.05~1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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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最新訊息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01 號(10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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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67 條(89.06.14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99.06.23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2-1、21、41、44、48-1 條(100.11.23版)
          所得稅法 第 114 條(98.05.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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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最新訊息 ■
修正訴願法條文(101.06.27)
修正醫療法條文(101.06.27)
增訂並修正藥事法條文(101.06.27)
修正藥師法條文(10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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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最新訊息 ■
行政院令:訂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101.06.29)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令:修正「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101.06.29)
法務部令:訂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101.06.2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101.06.2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1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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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最新訊息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核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相關規定(101.06.2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證券商採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後,為維持證券商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之相關規範,自102年1月1日生效(101.06.29)
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令:核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依工作場所所在地指定在國內新聞紙之一家刊登地區版求才廣告三日,且刊登求才廣告字體應清晰可辨識,自即日生效(101.06.29)
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令:核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依工作場所所在地指定在國內新聞紙之一家刊登地區版求才廣告三日,且刊登求才廣告字體應清晰可辨識,自即日生效(101.06.29)
內政部令:訂定「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1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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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規最新訊息 ■
修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衛生保健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101.06.27)
修正「嘉義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第12條條文(101.06.27)
訂定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採購作業要點(101.06.26)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101.06.26)
修正「嘉義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1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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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草案最新訊息 ■
交通部公告:預告「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9~101.07.06)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9~101.07.09)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預告「人體研究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辦法」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9~101.07.06)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9~101.08.28)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9~1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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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最新訊息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00 號(10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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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6/25/NEWS/SOCIETY/SOC7/7181490.shtml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新北市報導】

魏姓小三男童因吵鬧摔東西,被鍾姓女輔導老師用相機錄影後,在課堂公開播放;魏母事後提告,因檢方不起訴,向板橋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堅持要女老師公開道歉。

交付審判是告訴人不服檢方不起訴處分之救濟措施,法院裁准視為提起公訴,但實務上少見裁准案例。

板院日前召開調解庭,鍾女承認公開播放男童脫序行為確有不當,但她被學童砸傷未提告,反遭家長指控,大嘆「教師難為」。因雙方沒有共識,將再開庭審理。

據了解,十歲魏姓男童情緒容易失控;前年十二月廿七日中午,因在教室內哭鬧、摔桌椅,被鍾姓女老師拿相機錄影存證。

魏母隔天到學校道歉,但鍾女表示魏童已危害其他孩子,照顧男童讓她「壓力很大」,還脫口說出「什麼樣的媽,教出什麼樣的孩子」,雙方不歡而散。

鍾事後在班級的社會課教導「人身安全與霸凌」時,播放魏童哭鬧畫面,告訴其他學生遇到類似狀況,要馬上遠離並通知訓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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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5/18/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101574.shtml

【中央社╱新北市18日電】

女性愛用的隱形胸罩「NuBra」,市面仿冒多,品質良莠不齊,穿到劣質品輕則黏性不佳,重則導致皮膚炎,台灣代理廠商不勝其擾,每年都要花不少錢打侵權官司。


台中某科技大學學生在畢業展上展出名為「NuBra胸膜」的新創意,可以外出穿搭,還可發揮保養功能,獲得校內實務專題競賽第1名;指導老師甚至說產品已申請專利,正與廠商洽談,日後研發可拋式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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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5/28/NEWS/SOCIETY/SOC6/7120472.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大法律系畢業生林煜騰前年推甄上台大新聞研究所,再考上同校法律研究所,因學校「擇一」規定,捨新聞就法律;不過,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就讀新研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擇一」規定屬大學自治範圍,判林敗訴。

 

林煜騰辦理放棄新聞研究所入學資格時,在放棄切結書上加註「招生簡章擇一就讀規定有無效之虞,若經有權機關認為無效,切結書溯及失效」;但未發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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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gital.tpi.org.tw/news.php?nId=3938&i=4

2012-05-30 15:32   來源:中國文化報

為進一步推動電子書籍的普及,日本日前首次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目標是 通過立法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在電子書日漸普及的時期更好地保護出版社利益。該修正案一經提出立即引起業界的強烈反應,出版商、作家和學者圍繞是否 應該賦予出版社“著作鄰接權”展開了激烈爭論。



“著作鄰接權”長期遭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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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6/19/NEWS/FINANCE/FIN10/7168225.shtml

【聯合報╱記者劉俐珊/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官員昨天說,7月1日起,商標法修正案上路,商標的認定範圍擴大,舉凡任何能讓消費者產生特定品牌印象的標識,包括動態影像、全像圖(雷射圖),或者其他非視覺感知的氣味、觸覺商標,都可申請商標註冊。


智慧局官員說,擴大商標保護範圍是與國際制度接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中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列有相關規定,雖然我並非會員,但若能擴大商標保護範圍讓業者受益,也值得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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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工作小組 < law@mail.moj.gov.tw >

■ 法規命令最新訊息 ■
國防部令: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101.06.22)
教育部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01.06.22)
教育部令:訂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101.06.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訂定「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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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最新訊息 ■
法務部令:核釋「行政執行法」第7條有關執行期間之相關規定(101.06.22)
內政部令:訂定「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101.06.2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財政部93年6月29日台財保字第0930705699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4.091(即萬分之8.181之50%),自101年7月1日生效(101.06.22)
交通部令:修正「申請核發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證明函申請人自行檢核事項」、「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計畫書」,自即日生效(101.06.20)
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令:核釋「插接器應施檢驗範圍」有關應施檢驗商品分類號列「8536.69.90.00.6A-配線用插頭及插座(限檢驗300伏特以下 者)」品目項下之「非國家標準極形規格且與國家標準極形規格不相容之插接器」,非屬應施檢驗範圍中「相容」一詞之相關規定(1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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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規最新訊息 ■
訂定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要點(101.06.21)
訂定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要點(101.06.21)
修正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場地外借作業要點(101.06.19)
修正雲林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及第4點(101.06.19)
修正101年度雲林縣單親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計畫第2點(1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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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草案最新訊息 ■
經濟部公告:預告「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管理辦法」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2~101.06.29)
交通部公告:預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2~101.06.29)
法務部公告:預告「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2~101.06.29)
法務部公告:預告「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2~101.06.2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22~1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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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第 8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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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最新訊息 ■
修正民法條文(101.06.13)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條文(101.06.13)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1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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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最新訊息 ■
經濟部令: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101.06.15)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令:廢止「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辦事細則」(101.06.15)
法務部令:訂定「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101.06.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1.06.1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廢止「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1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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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最新訊息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規定,有關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應具備之資格,自即日生效(101.06.1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規定,有關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應具備之資格,自即日生效(101.06.14)
修正「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101.06.11)
經濟部令:核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所稱「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係指裝置容量同屬不及500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101.06.11)
訂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善心捐款系統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10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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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規最新訊息 ■
新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6月13日北環秘字第1011950024號函:修正「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適用勞基法人員考核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101.06.13)
修正雲林縣政府輔導農民團體發展經濟事業補助作業要點第1點(101.06.11)
修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101.06.11)
修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101.06.11)
修正提升建構安全農業設施補助作業要點第1點(1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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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草案最新訊息 ■
教育部公告:預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15~101.06.22)
經濟部公告:預告「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條、第12條之1、第24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15~101.06.22)
國防部公告:預告「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機構部隊及學校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草案(預告期間 101.06.15~101.06.22)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15~101.06.25)
財政部公告:預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 101.06.15~1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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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i.org.tw/editor_images/published_regulations.htm

名  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 17
條第 3  項至第 8  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包括新聞紙(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 二、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可連續放映 者。 三、錄影節目:指使用錄放影機經由電視接收機或其他類似機具播映之節 目帶,包括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螢光幕上顯示有系統聲音、影 像之錄影片(影碟)等型式之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在此限。 四、廣播電視節目:指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網路廣播電視 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有主題與系統之聲音或影像,內容不涉 及廣告者。 五、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指準用進口貨 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授權訂定公告之認定基準,認定出版品、電影片、 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 六、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 指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攜帶、郵寄 、貨運或以其他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者。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 二 章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管理 
第 4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第 5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 函知所有人或持有人。 
第 6 條  
政府機關、大專校院、相關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有 必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者,應專案申請主管 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申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7 條  
臺灣地區雜誌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接受授權在臺灣地區發行大陸 地區雜誌。 前項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在大陸地區發行未滿二年。 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非屬主管機關公告得發行之類別。 前項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授權發行期間未滿一年者,從其約定。 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同原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終止發行時,應檢同原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逾三個月未發行,或中斷發行逾三 個月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資料取得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應記載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名稱、 發行許可字號、發行年月日、發行所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並按期送主管 機關一份。 
第 8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認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第 9 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 字發行。 
第 10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後,發現 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第 11 條  
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 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申請人之 申請。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以下簡稱公、協會),辦理許可大 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以下簡稱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 地區銷售事宜。 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主管機關不支付之。 公、協會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額,向申請者收取手續費。 公、協會受託辦理第一項規定事宜,應訂定申請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 術簡體字版圖書在臺灣地區銷售注意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之。 
第 13 條  
申請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者,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清冊。 三、大陸簡體字圖書出版社或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出口公司出具該圖書無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得於臺灣地區銷售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協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 二、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三、非屬大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四、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體字發行權者。 符合前二項規定之申請案件,應發給申請者銷售許可函。 申請者得憑銷售許可函,辦理進口通關程序。 
第 14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申請者應於該圖書之版權頁 標示申請人名稱、電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第 15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各款情形 之一、第十三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者,其原發之銷售許可函應予撤銷或廢 止;被撤銷或廢止銷售許可函逾三次者,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受託辦理許可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公、協會未依前項規定 為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得逕行為之;其仍受理申請並發給銷售許可函 者,主管機關應逕予撤銷。 
 第 三 章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之管理 
第 16 條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無第四條規定情形且 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 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之處理,準用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 
第 17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 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或播送前,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改用 正體字後,始得為之。 前項電影片每年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之類別、數量及錄影節目、廣播 電視節目發行、播送之類別、數量、時數、時段,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大陸地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委託臺灣地區代理商,並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再取得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在臺灣地區播送大陸 地區廣播電視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大陸地區頻道節目),且不 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繼續經營者,亦同,且應於向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以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為準,且 不得逾代理契約書所載代理期間。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第三項許可: 一、申請人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及載明代理期間之代理契約書影本。 二、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三、預定供應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之名稱。 四、頻道名稱、屬性及節目規畫。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文件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先向主管機關申 請變更許可,並於獲得變更許可後,再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向通 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 主管機關為第三項及前項許可前,應先徵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 機關之意見;主管機關受理第三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自申請文 件齊全後三個月內決定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 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前五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設立之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 ,在臺灣地區播送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準用之。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應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 法及其職掌之相關法令,管理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播送之節目。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經營大陸地區頻道節目 播送業務之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業者,應自修正施行之 日起,終止經營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播送業務。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申請案件,認為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有第 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前條第二項公告規定者,應不予許可。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申請案件,認為對國家安全有 不利影響、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 許可。 
第 19 條  
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 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後,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第十七條 第二項公告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主管機關認為對國家安全 有不利影響、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 銷、廢止其許可。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於接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廢止許可之通知 後,應撤銷、廢止其原核發之許可。 
第 20 條  
政府機關、大專院校或以研究大陸事務為主之機構、團體為業務或研究目 的,有必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廣 播電視節目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該申請之政 府機關、大專院校或機構、團體作非商業性映演、播送,其參與者以業務 或研究有關人員為限。 前項申請之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許可,主管機關得徵詢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第 21 條  
依第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 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 不再受理該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申請人之申請。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核驗或留待審查不 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所有人或持有人退運、銷磁或 銷燬。但所有人或持有人屆期未處理,或付郵遞送經留待審查不予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違反公告數量進入臺 灣地區時,準用前項規定。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郵寄進入臺灣地區核 驗作業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 24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處分。 
第 25 條  
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最近一年未違反相關法令受行政處分之大眾傳播事 業、機構、團體,得依業務性質,於展覽十四日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大 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進入 臺灣地區展覽。但經許可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得於主管機關許可之展 覽中,逕行參展。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展覽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 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得於展覽時為著作財產權授權及讓與之交易。 第一項申請者,亦得依業務性質,於觀摩十四日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大 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觀摩。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展覽之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 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於展覽時銷售。但經許可銷售之大陸簡體字 圖書,不在此限。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觀摩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不 得於觀摩時,直接或間接向觀眾收取對價。但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不 在此限。 經許可展覽、觀摩者,應於展覽、觀摩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前二項大陸地 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運出臺灣 地區。但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贈送有關機關(構)典藏或經許可銷售之大 陸簡體字圖書,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者在一年內申請觀摩大陸地區電影片之類別、數量及映演場次, 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違反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依本條例第 八十八條規定處分,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 25-1 條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 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七項規定所為之公告,應 刊登政府公報。 
第 26 條  
(刪除)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 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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