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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7/12/NEWS/SOCIETY/SOC2/7219688.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簡姓婦人和王姓情夫投宿飯店,因私生女墜樓而曝光。簡婦的丈夫曾控告兩人通姦,檢方認為他已宥恕婚外情而處分不起訴;妻子再犯,丈夫可否提告?法界人士指出,再度通姦應視為「新事實」,丈夫可以提告。
刑法第二百卅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限為六個月,「從告訴人知悉時起算」。
律師吳孟良指出,所謂的「知悉」,是指丈夫確知妻子的通姦行為,如果只是懷疑,就不算知悉。雖然簡婦丈夫曾提告通姦,檢方處分不起訴;但妻子再次與情夫開房間,應視為「新的犯罪行為」,丈夫可在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通姦告訴。
http://www.udn.com/2012/7/7/NEWS/SOCIETY/SOC6/7209233.shtml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陳靜宜/台中報導】
老牌生產粉絲的龍口有限公司老闆李芬慧,被控仿冒同行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被檢方起訴,但法官查出兩家公司在四十二年前,就曾因商標爭議和解,且衡量龍口有限公司的粉絲包裝,並無侵犯龍口食品公司商標意圖,判決李芬慧無罪,全案定讞。
龍口有限公司趙姓發言人表示,該公司與龍口食品公司創辦人都是山東人,一九四九年來台後,不約而同從事家鄉的粉絲製造工作,並分別設立公司,且都用山東老家附近的「龍口」命名。
http://tpi.org.tw/newsinfo_news.php?record_id=8033&are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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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1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5 條(99.05.26版)
所得稅法 第 17 條(94.12.28版)
醫療法 第 12 條(100.12.21版)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5、22、23、155 條(3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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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0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67 條(89.06.14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99.06.23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2-1、21、41、44、48-1 條(100.11.23版)
所得稅法 第 114 條(98.05.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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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6/25/NEWS/SOCIETY/SOC7/7181490.shtml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新北市報導】
魏姓小三男童因吵鬧摔東西,被鍾姓女輔導老師用相機錄影後,在課堂公開播放;魏母事後提告,因檢方不起訴,向板橋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堅持要女老師公開道歉。
交付審判是告訴人不服檢方不起訴處分之救濟措施,法院裁准視為提起公訴,但實務上少見裁准案例。
板院日前召開調解庭,鍾女承認公開播放男童脫序行為確有不當,但她被學童砸傷未提告,反遭家長指控,大嘆「教師難為」。因雙方沒有共識,將再開庭審理。
據了解,十歲魏姓男童情緒容易失控;前年十二月廿七日中午,因在教室內哭鬧、摔桌椅,被鍾姓女老師拿相機錄影存證。
魏母隔天到學校道歉,但鍾女表示魏童已危害其他孩子,照顧男童讓她「壓力很大」,還脫口說出「什麼樣的媽,教出什麼樣的孩子」,雙方不歡而散。
鍾事後在班級的社會課教導「人身安全與霸凌」時,播放魏童哭鬧畫面,告訴其他學生遇到類似狀況,要馬上遠離並通知訓導處。
http://www.udn.com/2012/5/18/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101574.shtml
【中央社╱新北市18日電】
女性愛用的隱形胸罩「NuBra」,市面仿冒多,品質良莠不齊,穿到劣質品輕則黏性不佳,重則導致皮膚炎,台灣代理廠商不勝其擾,每年都要花不少錢打侵權官司。
台中某科技大學學生在畢業展上展出名為「NuBra胸膜」的新創意,可以外出穿搭,還可發揮保養功能,獲得校內實務專題競賽第1名;指導老師甚至說產品已申請專利,正與廠商洽談,日後研發可拋式產品。
http://www.udn.com/2012/5/28/NEWS/SOCIETY/SOC6/7120472.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大法律系畢業生林煜騰前年推甄上台大新聞研究所,再考上同校法律研究所,因學校「擇一」規定,捨新聞就法律;不過,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就讀新研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擇一」規定屬大學自治範圍,判林敗訴。
林煜騰辦理放棄新聞研究所入學資格時,在放棄切結書上加註「招生簡章擇一就讀規定有無效之虞,若經有權機關認為無效,切結書溯及失效」;但未發生作用。
http://digital.tpi.org.tw/news.php?nId=3938&i=4
2012-05-30 15:32 來源:中國文化報
http://www.udn.com/2012/6/19/NEWS/FINANCE/FIN10/7168225.shtml
【聯合報╱記者劉俐珊/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官員昨天說,7月1日起,商標法修正案上路,商標的認定範圍擴大,舉凡任何能讓消費者產生特定品牌印象的標識,包括動態影像、全像圖(雷射圖),或者其他非視覺感知的氣味、觸覺商標,都可申請商標註冊。
智慧局官員說,擴大商標保護範圍是與國際制度接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中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列有相關規定,雖然我並非會員,但若能擴大商標保護範圍讓業者受益,也值得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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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第 8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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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i.org.tw/editor_images/published_regulations.htm
名 稱 |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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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 17 條第 3 項至第 8 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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