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修法要讓得以取回保證金的刑事被告,同時可以領到利息,乍看之下,此修法好似「圖利」被告,尤其是涉嫌貪汙、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讓他們可以取回高額「本金」,還「附贈」利息;但若從交保的目的溯源,返還本金加利息,衡情度理,並無不當。
交保,本是替代羈押的做法,目的是要確保被告能到案,使案件能順利偵查、審理或執行,與案件的刑罰,是不同的兩件事。
當然,被告會被交保,而非「請回」,代表某程度他還是受到懷疑;交保金額愈高,也有被告涉案情節高,或在案件中具重要地位的意味。然而,交保仍是達到要求被告到案的手段,而非審判本身。
退保有很多種情形。被告如遭撤銷羈押、不起訴、無罪等,沒有再羈押必要或已證無罪時,併同退還利息,為當然之理。更何況,這可能只是以活存的低利率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