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88574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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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災民能不能獲得國家賠償,關鍵在公務員是否構成「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國內經歷幾次公共意外事件後,「怠於執行職務」的定義更明確;昨天行政院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擴大適用範圍,未來將對民眾更有保障。 另外,現有國賠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罝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亦可聲請國賠。一名司法界人士指出,以高雄氣爆案來說,道路是公有公共設施,那個機關管理該道路,就要負責道路和地下管線的安全,因此災民獲得國賠機會很高。 司法界人士指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因只針對死亡或重傷者保護,因此死者家屬最多能獲一百七十萬元補償,重傷者最多獲一百四十萬元補償;若聲請國賠,則不只人命損傷,其他財物的損失也可求償,且是損害多少賠多少。 以往司法界認定的「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是指人民請求公務員執行公務,但公務員不理睬致造成損失,才構成怠於執行公務。例如進口一批水果,進口商向檢疫機關要求盡速檢疫,但公務員置之不理致水果腐爛,則公務員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