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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8857419.shtml

 

高雄氣爆災民能不能獲得國家賠償,關鍵在公務員是否構成「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國內經歷幾次公共意外事件後,「怠於執行職務」的定義更明確;昨天行政院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擴大適用範圍,未來將對民眾更有保障。

另外,現有國賠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罝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亦可聲請國賠。一名司法界人士指出,以高雄氣爆案來說,道路是公有公共設施,那個機關管理該道路,就要負責道路和地下管線的安全,因此災民獲得國賠機會很高。

司法界人士指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因只針對死亡或重傷者保護,因此死者家屬最多能獲一百七十萬元補償,重傷者最多獲一百四十萬元補償;若聲請國賠,則不只人命損傷,其他財物的損失也可求償,且是損害多少賠多少。

以往司法界認定的「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是指人民請求公務員執行公務,但公務員不理睬致造成損失,才構成怠於執行公務。例如進口一批水果,進口商向檢疫機關要求盡速檢疫,但公務員置之不理致水果腐爛,則公務員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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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8857414.shtml

【聯合報╱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高雄氣爆賠償,中央、地方不同調。行政院近日多次表明應循「國家賠償法」,由道路挖掘的管理機關、高雄市政府代位求償;高雄市政府副市長劉世芳昨天出席行政院會則說,高市府傾向協助民眾引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昨天表示,二種法律構成要件不同,需由受災民眾自行選擇,具體個案須視事實調查之後才能判斷。

 

行政院長江宜樺昨天在行政院會聽取「高雄氣爆事件善後處理初步報告」,高雄市副市長劉世芳與會。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轉述,劉世芳感謝中央部會這幾天全力協助,她並提及,高市府傾向協助民眾引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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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8854952.shtml

 

逾 卅年未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將全面大幅翻修,將適法範圍從「公有」公共設施擴為「公管(由國家設置或管理且提供公共使用的公共設施)」,並且增訂「怠於執行職 務」定義。政院官員指出,原本十七條文大幅增為四十三條,有助明確釐清原法常生爭議之處,擴大國賠範圍,保障人民權益。

法務部官員說,國賠法自六十九年經立法院三讀之後,隔年實施,從未修訂,以往公共設施多為政府所有,但現今許多公務機關皆租用辦公場所或停車場,民眾洽公 不慎受傷,申請國賠常生爭議。新法若通過,爭議將減少,亦即「國家支配」取代「國家擁有」概念,只要國家擁有其支配權,即使該空間或設施產權非屬公有,亦 屬國賠範圍。

同時,新法也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施行細則,皆提升位階至母法。

另外,新法也將「怠於執行職務」定義更明確化,官員解釋,若相關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裁量餘地,但公務員仍不執行,即符國賠要件,往後公務 員規避法令模糊地帶情形將大為減少。官員舉例,八十四年台中衛爾康西餐廳發生大火,死亡六十四人,因該餐廳違反多項消防、營利事業登記法規,大火雖非政府 所致,但長期空有法令不作為,經受害者申請國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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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READING/REA8/8856829.shtml

 

 
 
行政院昨天通過「博物館法」草案,該法允許博物館以「專業法人」發展文創加值等產業。此法並允許公立博物館得設置基金,以吸納社會資源;公立博物館的人事也將更具彈性。

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依據博物館法,博物館將可透過授權機制,發展創意產業,回流教育目的,甚至進一步成立公司,讓博物館發展可長可久。此法也規定博物館 的功能與營運:包括完成認證的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可以不受公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限制,有助推動博物館典藏創意加值及跨域應用推廣。另外,公立博物館若 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率,依法可以設置基金。

博物館未來能成立專業法人,如英國大英博物館透過公司體制經營出版品及文化商品,透過市場機制,讓更多利潤回歸挹注博物館,作為博物館發展的重要財源。根 據統計,目前國內公私立博物館共有746家,其中營利性質比率約15%。龍應台說,台灣博物館歷經半世紀發展,有故宮這種國際大館,也有不少私人博物館, 但國內過去缺法源,博物館屬社教機構,角色尷尬,也無管理配套措施。

龍應台強調,台灣這麼小,各博物館中唯故宮獨大,應該如德、法等國成立單一的「國家級公司」以統合資源。讓故宮發揮「母雞帶小雞」的作用,台灣才有跟國際談判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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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8867651.shtml

 

專欄作家馮光遠前年在個人部落格貼文指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的名譽如狗屎豬糞,之後又撰文諷刺盛是「人渣公務員」;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判決馮拘役廿天、得易科罰金定讞。

馮光遠昨天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他會去坐牢,不會易科罰金,因為「這是捍衛民主的方式」,將廿天拘役當作修行。

馮光遠因批評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和盛治仁槓上。判決指出,前年十二月十八日,馮在個人部落格「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刊登「盛治仁一邊告我,一邊他的手也沒閒著」文章,指稱盛是個沒有名譽可言的人,也無名譽可妨害,基本上都是狗屎豬糞,妨害一下也無妨。

去年二月七日,馮又在部落格中刊登「不起訴,可是我還是火大」文章,嘲諷盛是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盛得知後,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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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28968.shtml

擁有美國律師資格的邱彰,二○○九至二○一○年間,在台灣受雷曼兄弟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委任向各銀行提訟求償,由於她沒我國律師資格,被依違反律師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雷曼兄弟連動債案符合國際法事務,昨天判決邱彰無罪。

法官指出,邱彰被控違反律師法案,遍查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台北地院審判案件後,並未發現類似相關案件,此案可說是我國司法史上首件外國律師被控在我國違法執行業務的案例。邱彰得知判決後十分高興,她表示,將繼續幫雷曼兄弟連動債的台灣受害人在美國討回公道。

判決指出,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二○○八年九月間宣布破產後,台灣有大批投資人損失慘重,邱彰於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三月間,在台灣各地召開或出席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接受民眾委託向各銀行提出民事、刑事訴訟,並收取車馬費和約定賠償金額百分之五至十為酬金。

檢方認為,擁有美國律師資格的邱彰,二○○八年雖向法務部申請許可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但執業限於美國加州之法律或美國採行的國際法事務,由於她沒我國律師資格,因此不能在台灣接受訴訟業務,所以依違反律師法起訴。

不過邱彰主張,雷曼兄弟連動債案受美國法律管轄,在台灣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的銀行,在美國都設有分行,自然也受美國法律管轄,因台灣弱勢投資人無力負擔在美國的龐大訴訟費用,她才挺身幫弱勢投資人討回老本,到香港、美國提告求償,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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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學運 助理教授判無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04661.shtml

 

台 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參加「野草莓學生」發起的行政院前靜坐,被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院四年前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後,大法官今年三月作出第 七一八號解釋,認為偶發、緊急性的集會不須事前獲得許可。台北地院依大法官解釋精神,昨天判決李明璁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李明璁因在英國進行訪問研究,未到庭聆判,委任律師表示,希望此案成為島上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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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90773.shtml

 

 

提審法新制今起上路,今後民眾只要法院以外的任何行政機關逮捕、拘禁,都可以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大聲說出「我要見法官」;司法院長賴浩敏上午強調,提審法提供人民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管道,是人權進步的重要指標。

 

司法院上午舉行新制上路記者會,同步發表「我要見法官」的廣告,藉由岳飛遭秦檜陷害逮捕的歷史故事,帶出提審法新制保障人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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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8772911.shtml

 

郭姓退休教師疑投資失利負債,上月間與妻子一起燒炭尋短,家人及時發現送醫救回,但妻子後來仍傷重不治,檢察官日前依殺人罪嫌起訴他。郭收到起訴書後,前天帶著妻子遺照再度在家中燒炭身亡,並留字條給檢察官,強調偕妻自殺是兩人合意。

 

郭與妻子上月間燒炭自殺,郭雖獲送醫救回,但家人提高警覺,隨時留意他的行為,他女兒前天下午三點打電話回家沒人接聽,趕回家中,發現父親躺在床上已無呼 吸心跳,旁邊擺著媽媽的遺照,她抱著父親痛哭,她說:「爸爸有高血壓,母親過世後,幾乎每天都睡不著,精神狀況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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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69705.shtml

 

壢新醫院負責人張煥禎民國八十七年「權責發生制」記帳,他依此申報八十八年綜合所得稅為零元;但後來被北區國稅局撤銷,改依「收付實現制」的會計制度計算,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此暴增為三千多萬餘元。張認為違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七二二號解釋,認定財政部不准營業規模大到像一個公司的個人工作者,採用公司行號計算稅額的「權責發生制」記帳,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政部必須修改「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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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HEALTH/HEA1/8769698.shtml

 

藥師法第十一條原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去年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藥師法修正案,明定例外條款,醫療機構或藥局藥師在從事藥癮治療、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巡迴醫療、藥事照護,或在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等狀況下,可合法於執業處所外執業。

 

基層藥師對原藥師法規定怨聲不斷,曾有藥師生病,或遇家屬死亡,請求衛生局核准其他藥師跨診所支援卻遭拒,遲遲找不到代班藥師。西醫師劉泓志與藥師楊岫娟、蔡美秀等人因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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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00753.shtml

 

律師出身的法務部長,以前接過許多遺產糾紛案,她發覺社會進步很快,將法律拋在後面,法律沒有與時俱進,落伍的條款造成當事人不平。遺產特留分和代位繼承條文修改即展現此種思維。

 

當年立法訂立高額的特留分,是因傳統觀念認為亡者的財產屬於家族共有,所以訂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妹和祖父母是三分之一。 但現代民法朝向尊重個人財產自理,羅瑩雪表示「一個人生前可以自由分配財產,喜歡給誰就給誰,反而死後無法照自己的意思分配遺產,這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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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00754.shtml

為順應現代生活環境,法務部修改民法繼承編,將沒有正當理由未扶養父母列入不能繼承遺產的「不孝條款」不能書寫說話或緊急狀況無法自書遺囑者,拍影音立遺囑也有效。

 

立遺囑的方式,原來規定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但曾出現全身癱瘓的氣切病患,既不能寫又不能說,無法去法院公證,最後錄影記錄他眨眼表示 意思的方式立遺囑,卻被法院判決無效。考量現代電腦、手機普遍,修改為自書遺囑者可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重病患者或身障者可以比手劃腳或透過通譯表達意 思,但要全程錄音錄影才有效。

 

生命危急時立遺囑的方式,原來規定要有二人以上的證人、口授遺囑並錄音。如果遇到意外災害被壓在密閉空間奄奄一息,或因火災、車禍身受重傷,危在旦夕找不到證人,此時可以用手機或攝錄影器材,自拍影音口授遺囑,但如果事後生還,該遺囑三個月後失效,也可自行更改遺囑。牡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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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09336.shtml

 

 

 

 
 
越南籍外勞梅氏逾期居留還冒用他人身分被收容,李姓未婚夫二度聲請提審,適逢提審法修正生效,桃園地院認定移民署收容違憲,十四日依提審法裁定釋放梅氏,成為新法上路獲釋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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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廿六年前報准徵收土地興建體育場,後來原地改設頭城國中;黃姓地主認為用途與原來計畫不符,申請買回土地法院雖判決徵收違法,但不准黃買回;黃提告向內政部求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內政部要支付地主七千四百多萬元,但仍可上訴。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此案是需地機關頭城鎮公所及宜蘭縣政府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徵收土地,應由兩機關負起賠償責任;地政司已和宜蘭縣政府取得連繫,將再針對賠償金額提出上訴。

 

黃姓地主當年申請以原價買回土地,遭縣府及內政部駁回後提告,經近八年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地主部分勝訴。定讞判決指出,徵地使用目的與原計畫不符而違 法,內政部不准地主買回土地的處分違法,但若要拆掉國中另覓地重建,會造成雙重經費浪費;為公益目的,依「情況判決」規定,駁回地主買回申請,但地主可請 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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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64689.shtml

成大李姓畢業生今年元月間,不滿校務會議對新廣場做成不命名結論,拆下光復校區銜牌上的英文字體,被校方控告涉嫌毀損,台南地院認字體沒毀損,李只是要表達抗議,並沒有違法性,判無罪。

 

成大表示,法官就該校財產權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認為應優先保障言論該校尊重法官的判決,但也請各界尊重該校對財產有不受破壞的權利。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表示,言論自由雖是基本人權,但並非至高無上,不能因為主張未被接受,就隨意認定「光復」具有政治意涵並拔除銜牌。「只有在對他人享有的自由權利給予相同尊重的前提下,言論自由才有獲得保障的正當性。」檢方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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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67583.shtml

我國對搜索採令狀主義,有搜索票才能搜索;通常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會明確記載搜索內容,只要搜索票有記載,手機亦可為搜索客體。司法實務上,檢方通常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的範圍,法院亦會裁准。

 

法務部指出,除非是緊急搜索(現行犯逮捕或廿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之虞),或當場命嫌疑人交付並同意查扣,否則要有搜索令才能查扣手機。通常檢方聲請搜索票,為了盡可能含括可能的證物,條列要查扣物品後,最後會寫「以及包括其他可疑證物」列入查扣範圍,這樣彈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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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62672.shtml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昨天作成決議指出,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教授如有以不實發票詐領補助研究款私用等不法行為,不構成貪汙罪,而是以刑法的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處罰

 

依最高法院的決議,教授如不實核銷研究費私用,並無法除罪,但罪不會那麼重,因貪汙治罪條例的貪汙罪刑度與刑法差別很大。舉例來說,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刑法的詐欺罪則為五年以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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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33036.shtml

 

殺幾個人會被判死刑?司法院統計二○○七年到去年底,七年間一千零四十八次殺人罪判決發現,被害人數與被告是否被判死刑沒有絕對關係。有殺一人被判死刑,也有殺四、五人未被判死;是否判死,要看犯罪工具、方法、動機、犯後態度及有無減刑事由而定。

 

殺人罪為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的重罪,司法院是以宣告刑來做分析。在一千多次有罪判決中,有廿四次判死刑,占百分之二點三,判無期徒刑的占百分之十九 點九;判有期徒刑占百分之七十七點八,最長的判廿五年,最短的因符合多項減刑事由,只有一年四個月,平均刑期約為十二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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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弊諜對諜…數位狗仔 揪商業犯罪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3/8734840.shtml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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