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稱今年來學習法律最經典 也最歹戲拖棚 的 個案
又有新發展了.........
其實如果冷眼旁觀 這倒是把刑事訴法好好複習一遍的大好時機呢!!!
這次有兩則新聞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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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稱今年來學習法律最經典 也最歹戲拖棚 的 個案
又有新發展了.........
其實如果冷眼旁觀 這倒是把刑事訴法好好複習一遍的大好時機呢!!!
這次有兩則新聞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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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是.....下個月 也就是10月份才實施的喔
刑訴法規最令小豬寶感到吊詭的地方就是.........
人權最重要沒錯!!!可是 如何衡量"個案中兩個人"的人權輕重呢????
善良如小豬寶者有時實在忍不住要支持"嚴--刑--峻--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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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小豬寶的淺見.....這篇文章應該保留起來
如果萬一不幸 遇到報案被警察當"人球"踢來踢去時
......拿出簡報......立刻打電話給這位正義的檢察官
請他當場指導搞不清楚狀況的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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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這篇文章看得我....腦袋冒出好幾十萬個問號
文章本身就是 疑問來~~疑問去~~通通都是假設否定句......
好想認識 這位作者.......
寫文章的邏輯很.......特別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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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啦....我在想....不當得利反還應該就可以了吧.......
(說起來~~主角是小豬寶讀書時 一位
超級親切恩師的女兒
........感覺起來咩~~~小豬寶婦人之仁~~人不親土親~~自己老師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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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小豬寶我贊成!!!
這根本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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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扁珍的世紀大審
雖然小豬寶我不喜歡政治
可是其中牽涉的法律關係~~對我而言卻是活生生的教材
以下報導均來自 9月13日星期日的聯合報 http://udn.com/NEWS/ma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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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關於監護(禁治產)制度修正簡介 |
文 姜智逸律師 |
【台灣法律網】 |
總統於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民法總則、民法親屬、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的內容是將禁治產制度改以監護制度代之,雖然主要之修正條文在總統公布後一年半才會正式施行,仍有及早介紹的必要。在民法原先規定有「禁治產人」的名稱,所謂的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人。
一個人若被宣告禁治產,依照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一個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換句話說,禁治產人喪失處分、管理自己財產的能力。這種立法方式僅著重於禁治產人財產的方面,而忽略了禁治產人其實更需要受到身心妥善照護。
在民法修正後,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其名稱一律該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修正民法創設輔助宣告制度,這是針對身心狀態雖然不是完全喪失判斷能力但是顯著降低,而容易受騙或者輕易作出決定之人,所設計安全機制。
受輔助宣告之人當在借錢、贈與金錢,或者買賣、處分重要財產(例如房屋、汽車)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如此的設計類似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應得父母親允許一樣。至於受輔助宣告之人受限制的行為,民法第15條之2設有七款之多。(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