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議題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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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8698467.shtml

【聯合報╱記者陳洛薇/台北報導】

 

 

 

修 憲聲浪再起,司法院前院長、中原大學講座教授賴英照以「認真看待憲法」為題撰文投書本報表示,憲法標舉均富社會,而「經濟國際化,貿易自由化」一直是我國 經濟發展的基本政策。本質上,這是資本主義的體制,凸顯「憲法向左,政策往右」的落差。他呼籲主政者應努力縮短貧富差距,消除「多而不均,富而不安」的疑 慮,才能打造「青年住得起的台灣」。

近來朝野對修憲的討論聚焦於立委席次、內閣制或總統制,賴英照關注經濟面。他表示,憲法的本文有關「國民經濟」政策占了十條,但現實生活中,卻沒有發揮根本大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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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4&f_SUB_ID=4054&f_ART_ID=308266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聯合報曾報導,台南單親媽媽莊明玉買到「凶宅」法拍屋,卻找不到銀行貸款。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案,要求法院拍賣不動產,須公告載明凶宅、輻射屋、嚴重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

聯合報去年報導,莊明玉向法院買下台南善化一處舊透天厝法拍屋,事後卻沒有銀行願意貸款,查問之下才知買到凶宅。莊因告貸無門而付不出尾款,最後被迫棄標,辛苦儲蓄的卅九萬元也遭沒收,莊明玉一度難過到想自殺。

修正後的強制執行法明確定義,特殊情事就是指: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即「凶宅」)等屋況,民眾在資訊充分揭露下,決定是否投標買屋。新法明文規定,未來法院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是否有「特殊情事」情形。

此外,執行法官或書記官在調查屋況時,警察及其他機關、團體不得拒絕調查;債務人(屋主)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虛偽陳述,法院得予管收。

立委賴士葆、丁守中、陳亭妃認為,法院未適度揭露屋況資訊,對弱勢購屋族不公,於是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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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689558.shtml

 

立法院法定會期本月底結束,昨天院會提前上演「法案大清倉」。有別於過去會期末的「挑燈夜審」,立法院昨天展現「驚人效率」,花五個小時就通過四十一項法案。

老農津貼條例 擱置
糧管法修正案 卡關

不過,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日前重批「國家被立法院卡住」,包括禁止混米的「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以及防止老農津貼被濫領的「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都遭立院「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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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709739.shtml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提告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法界人士解讀判決書後認為,法官幾乎全面採信陳肇敏等人確有違失的證據,軍方其實有機會獲判連帶全額賠償八千八百多萬元,但軍方訴訟策略不當,只獲賠近六千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軍方提告「先位聲請」是依總額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平均,向陳肇敏等人各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元「備位聲請」則是要求陳肇敏等人應全部連帶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所謂「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就好像俗稱的「第一志願」、「第二志願」。

依軍方提告的「先位聲明」,也就是每人最多只能判賠一千四百多萬元,表面上看起來與總數八千多萬元相同,但因責任分擔後,不可能每人都判賠最高額度,所以昨天一審判決結果,合計才判賠五千九百多萬元。

如果軍方「備位聲明」是陳肇敏等人應全部連帶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依法官判決看來,應該會勝訴,也就是陳肇敏等人應連帶全數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但依審判程序,「先位聲明」勝訴後,「備位聲明」就不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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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711970.shtml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現行擄人勒贖的死刑規定,若單純犯擄人勒贖罪,但未殺死被害人,將不可判處死刑。

立院也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訂「保證金計息」條款,對於被告以保證金具保者,應給付利息,法院發還保證金時,一併發還實收利息。近年來重大經濟、金融 犯罪及貪瀆案,保證金動輒上千萬元或上億元,立委廖正井、薛凌等人認為,當事人有時是以借貸方式籌款繳交保證金,保證金獲返還時卻無計息,提案修法。

另外,鑑於侵害營業秘密案件蒐證不易,立院昨天通過修正證人保護法,納入海外侵害營業秘密者可擔任「汙點證人」,以鼓勵揭發犯行。而現行規定,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犯罪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網絡,使檢方查獲相關犯罪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但為加強「窩裡反」誘因,修正條文增加若經起訴,必 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刑法擄人勒贖罪的修正,目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比起擄人勒贖並殺害被害人,單純擄人勒贖情節較輕,卻一樣可處死刑,法界及人權團體迭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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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tw/n80686/%E9%BC%93%E5%8B%B5%E5%90%B9%E5%93%A8-%E6%8F%AD%E5%BC%8A%E8%80%85%E4%BF%9D%E8%AD%B7%E6%B3%953%E6%9C%88%E9%80%81%E5%AF%A9.html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近年我國「黑心」商品屢見不鮮,從三聚氰胺、塑化劑、毒澱粉到食用油摻偽,其中甚至不乏知名大廠涉入,不僅嚴重影響國人健康,更重創台灣「美食王國」的形 象,但卻很少聽到有企業、政府部門內部檢舉告發的情形。法務部廉政署長朱坤茂表示,目前針對公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完成,最快今年3月會送立法院 審查;至於私部門部分,則還需要幾個月才會出爐。

 

長久以來,台灣對揭弊者的角色形象始終不是很正面,常以「抓耙子」、「報馬仔」等汙名醜化,甚至會因提出檢舉而遭到同儕排擠,或者遭資方的懲罰、報復、列入黑名單等,這也讓許多人雖目睹企業或主管有不法之事,卻寧願選擇「眼不見為淨」。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聖傑也表示,當他向別人提起揭弊法案研究時,常被以「窩裡反」、「狗咬狗」等負面詞彙形容,但吹哨者法案的立法精神卻是為了讓「好人」站出來,這顯然極為矛盾,因此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前,必須重新詮釋揭弊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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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20573.shtml

水汙染防治法納入吹哨條款,並非全新創意,在貪汙治罪條例以及公平交易法皆有類似條文但此次修法卻是國內第一次將此概念落實在環保法令中,雖說是被動因應日月光事件,但環署積極任事,仍值得鼓勵。

不過,若沒有完善保護吹哨者的配套措施,個人義舉只會招致權益受損,立意良善的法令恐將無實際效果。

先進國家如英美已有完整吹哨者保護法令,如英國的「公眾利益披露法」,便充分保護吹哨人個人資料不致外洩,以防雇主或者機關「秋後算帳」。美國也有「吹哨者保護法」,並設立直屬總統的「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對吹哨人的保護更細緻,如檢舉人的工作、薪水和人身安全皆獲保障。

本世紀初震驚全球的世界通訊、安隆會計醜聞案以及九一一事件,過程中皆有值得一提的吹哨者,不論是查帳員、高階主管或聯邦調查局探員,皆基於公共利益勇敢 揭弊或提出警告,後共同獲選美國時代雜誌年度風雲人物。人們除讚賞其道德勇氣之外,更應注意既有法規制度的完善和齊備,才是催生英雄吹哨者的重要關鍵。

吹哨條款的新設加上罰鍰上限的大幅提高,是正確第一步,惟能否有效遏止大規模環境汙染事件再度發生,或是法令缺配套致無吹哨者,有待時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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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20565.shtml

【聯合報╱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將審議水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新增三把利箭,包括提高罰鍰上限至二千萬且與不法利得併計,並新增「吹哨者條款」,鼓勵檢舉不法,同時要求地方政府新設「水汙基金」,將罰鍰收入專款專用在防治水汙染的業務。

 

官員指出,去年國內半導體大廠日月光爆發排放廢水事件,震驚各界,但現行法規罰鍰上限為六十萬元,且不能與不法利得併計,變相鼓勵廠商違法,彙整各界意見後,將罰鍰上限提高逾三十六倍,從現行六十萬大幅調高至二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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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98444.shtml

 

 

【聯合報╱華盛頓記者賴昭穎、記者許雅筑、張宏業/連線報導】
 

英國皇家高等法院承認我國法院對林克穎案民事判決並即刻生效,被害人家屬可跨海強制執行林的財產九百零八萬元。駐英期間全力協助此案的駐美代表沈呂巡表示,這個結果讓正義得到伸張,對於那些傷害我國國民的人,跑到天涯海角也一定要找到。

沈呂巡說,林克穎逃亡期間透過電子郵件與駐英代表處連繫,提到願意賠償家屬六十萬元等細節,相關資料成為林克穎承認犯行的證據;此外,英國法院曾做出一項 民事判決要台灣配合執行,並留了一句話「以後台灣做出民事判決,英國法院也願意執行。」駐英代表處找到這個判例也提供英國法院參考。

沈呂巡表示,也許林克穎已經脫產,但林克穎下半輩子已經變色,不可能像過去一樣過著燈紅酒綠日子;他曾告訴被害人父親,官司打贏或許錢要不回來,但能讓正義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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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84758.shtml

 

桃園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梁秀眉看報導後,投書媒體批林口長庚「貴客文化才是導致護理人員職場受暴的元兇」,被醫院控告加重誹謗。台北地檢署根據桃園縣府公布林口長庚違反勞基法等資料,處分梁女不起訴。

檢方認為,梁秀眉的投書內容涉及國人生命健康,為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發表的適當評論,沒有毀損醫院名譽的惡意;加上有媒體報導為依據,不是憑空捏造,不構成誹謗罪。

梁秀眉分別於去年八月、十二月間投書網路及平面媒體投書,指林口長庚「操弄畸形班表、責任制、跨科調動、彈性人力等四大管理手段,導致護理人力不足、超時過勞,又同時要求護理人員以客為尊,無視護理人員已疲勞過度」。

梁秀眉供稱,她是護校的臨床護理老師,學生畢業後都會分享新手護士的現況,為避免同樣的事情再發生,所以提醒林口長庚要補足人力、改善護理人員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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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687005.shtml

 

立委修法要讓得以取回保證金的刑事被告,同時可以領到利息,乍看之下,此修法好似「圖利」被告,尤其是涉嫌貪汙、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讓他們可以取回高額「本金」,還「附贈」利息;但若從交保的目的溯源,返還本金加利息,衡情度理,並無不當。

交保,本是替代羈押的做法,目的是要確保被告能到案,使案件能順利偵查、審理或執行,與案件的刑罰,是不同的兩件事。

當然,被告會被交保,而非「請回」,代表某程度他還是受到懷疑;交保金額愈高,也有被告涉案情節高,或在案件中具重要地位的意味。然而,交保仍是達到要求被告到案的手段,而非審判本身。

退保有很多種情形。被告如遭撤銷羈押、不起訴、無罪等,沒有再羈押必要或已證無罪時,併同退還利息,為當然之理。更何況,這可能只是以活存的低利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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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687001.shtml

 

立法院修法通過刑事被告符合退保時可領回保證金外,並加計利息。司改會執行長律師高志榮直言「矯枉過正」,沒有意義,重點是督促檢方加快辦案腳步;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交保金存銀行,有利息卻沒退給被告,是國家「不當得利」,贊成該加計利息退還被告。

法務部表示,目前交保金是暫存國庫,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既然修法通過的刑案交保金退還被告時要加計利息,未來將制定配套措施,交保金將轉存銀行。被告退保時,交保金的利息是由代辦銀行給付,利率可能類似活期儲蓄存款,因為沒用到國庫的錢,法務部不反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志榮表示,修這個法沒有意義,檢察官長久以來濫用高額交保金圈住被告,然後案件慢慢辦,一拖經年累月,才會產生被告計較交保金有沒有利息的爭議;正本清源應該是監督檢察官辦案要加快腳步,辦案不能慢如牛步。

「又不是儲蓄存款,還要付利息?」一名資深檢察官說,刑事案件事關公共利益,被告因為涉案犯罪情節重大,檢方為防被告逃亡才以交保金替代羈押,這是執行國 家追訴犯罪的公權力,並非沒有原因濫行處分,也不是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提存法院的擔保金,不該像存錢一樣計算利息,偵辦刑案好像淪為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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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686996.shtml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讓以現金交保的刑事被告,在符合退保規定時,除了可領回保證金,還可加計利息。

至於保證金的計息日從繳納日或修法生效日起算,以及退息的利率多少、發還作業,還要由司法院、行政院另訂作業辦法決定。目前被告被諭知交保,退保時不計利息。

立委廖正井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增訂當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不起訴處分、判決有罪確定而入監等可退還保金的情形時,應一併返還實收利息。

刑事被告的交保金額要視被告涉案的情況,財力等決定。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二○○八年曾以三億五千萬元交保,去年十一月部分案件確定,他才領回部分保證金。 紅火案被告遭限制出境的辜仲諒,為了要出境探望兒子、病危的父親,曾分別繳納三億、十億元的天價保證金,回台報到後才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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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79408.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4.05.16 02:50 am
 

司法院擬修法讓少年減少進法院、多一點行政輔導的機會,以免留下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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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79436.shtml

一家印度公司七年前買下台北市敦化南路某大樓廿樓房屋,設置印度神壇供信徒膜拜念經,法會期間每天超過百位信徒前往,干擾住戶安寧。管委會提告要求印度公司搬走,最高法院判決禁止這家公司在大樓內設置神廟從事宗教活動。

至於管委會要求該公司搬走,合議庭認為,強制遷離對所有權人影響較大,應由全體住戶決議,管委會無此權限,駁回此聲請,全案定讞。

管委會提告指出,該屋本應是一般住宅,設置神壇後整天進行宗教活動,每天來來去去都是印度人,一天至少二、三十人來拜拜,遇到辦大型法會,超過上百人前來 誦經膜拜,嚴重干擾住戶居家安寧;有信徒不服社區警衛要求,不願在訪客登記簿上簽名,屢生紛爭。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住戶在大樓從事宗教 活動,但神壇不理會,管委會追加要求強制遷離。

這家公司反駁,該屋是員工宿舍,每逢印度年節慶典,雖有很多印度訪客,但沒有喧嘩吵鬧,也沒有焚香、燃燒紙錢、播放梵音或佛號的行為,只在屋內安靜禮佛,未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法官現場勘驗並調閱監視器畫面,認定有不少印度信徒頻繁進出神壇,人數眾多塞爆電梯,確實妨害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且經協調後未改善,已違反大樓住戶規約,判決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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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68039.shtml

 

張姓老翁生前負債七百多萬,四名子女拋棄繼承,未料老翁去世不久獲千萬元土地徵收款,子女聲請撤銷拋棄繼承遭駁回,改主張未成年孫輩應有繼承權,終打贏官司,保住千萬遺產。

張家的委任律師邱顯智指出,勝訴的關鍵在民法保護未成年者權益。張翁兒輩拋棄千萬土地徵收款時,將孫輩包括在內;但這造成孫輩的利益損害,屬「不利益處分」,違反民法一○八八條規定,因此認定張翁兒輩幫孫輩代理的拋棄繼承無效。

不過,張家孫輩雖討回阿公土地徵收款,但也繼承了阿公七百多萬債務,在償還阿公債權人後,實際只拿到三百多萬元。

住台中霧峰的張姓老翁名下有筆土地,被市府公告為公共設施保留用地,時間長達五十年,一直未公告徵收。前年三月十四日老翁去世,隔天市府公告徵收,但家屬未馬上收到徵收公文,不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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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運後續的「割闌尾」活動,透過網路平台募款要罷免特定藍軍立委,三天即募得超過上千萬元資金。如此熱烈的捐款,一方面讓人驚訝於網路募款的強大威力;但另 一方面,也引起外界就現行法制對社運募款金流規範不夠清晰的疑慮。社運募款到底屬於「政治獻金」或是「公益勸募」,抑或可曖昧認定為「網路集資」,確有深 入探討的必要。

台灣對於募款的相關法規並不缺乏,其中,《政治獻金法》、《公益勸募條例》都是民進黨執政時期所訂。在這種情況下,掛上「社運募款」的名義,就說無法可 管;或者辯稱「割闌尾」不屬於政治活動,恐怕都是狡辯。更必須質疑的是,相關部門碰到特定對象就色厲內荏,只能發言「恫嚇」一番,卻不實際處理,這恐怕才 是助長違法募款的推手。

為何政治獻金不能亂給或亂收?檢視民國九十三年通過的《政治獻金法》,立法目的是為規範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以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公正;在這樣 的宗旨下,唯有清楚規範,才能破除政治人物利用「金錢輸送」操控政治走向的黑箱。因此該法規定,只有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可經「監院同意後」設置專戶 接受捐款,但金錢流向及募款活動均須公開、透明,並接受監督。

其後兩年,立法院又通過《公益勸募條例》,目的在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等。該法第三條並規定,除了政治、宗教性募款,凡是公益募款,均受該條例規範。

這兩項法令嚴謹與否,容或見仁見智;但至少這兩項法律施行以來,發揮了一定的實效。以《政治獻金法》為例,若政治人物違法收受獻金,或是大企業違法捐輸金 錢,媒體必會報導、批判,監院也會即時作行政裁處。藍軍立委蔡正元在黨內台北市長初選時猛咬丁守中違法收受政治獻金;丁守中絲毫不敢輕忽,在第一時間即跳 出來澄清。由此可知,若不當收受獻金,對形象派政治人物具有不小的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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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5&f_SUB_ID=4080&f_ART_ID=307934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黃姓女子購買人生第一間房產,特別交代房仲「不能是凶宅」,連樓上樓下、左鄰右舍都不能有自殺、燒炭死亡、跳樓等非自然死亡事故;她簽約匯款三百多萬後發現,隔壁住戶的小孩跳樓自殺,要求解約,但錢卻被賣方依違約而沒收,提告要求解約退費。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所謂「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解釋,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若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上有求死行為而 致死都屬之,且應包含建物、電樓梯以及屋頂;本案簽約前確實發生死亡案件,不論是自殺或意外,買方得依民法及契約內容解約,判決賣方必須全額退款。

黃姓女子前年五月委託林姓房仲幫忙找房子,提出「特別要求」,去年一月看中某屋,連續三天詢問林姓女屋主是否為凶宅,又多次詢問房仲,經房仲與林婦確認沒有問題後決定買下,林婦也在房屋買賣契約「是否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欄勾選「否」。

黃女原想加註她的特別要求,但房仲表示口頭已經說得很清楚,沒有必要,黃女同意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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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LIFE/LIF1/8642584.shtml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詐騙案層出不窮,現行法律處罰太輕,騙人數千萬元,僅可併罰一千元罰金,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十五條不合時宜的刑法民生犯罪修正草案,大幅提高罰金額度,並增訂網路、假冒公務員詐騙,可判一年以上到七年徒刑,等於一律要坐牢;囤積民生物資哄抬價格者,最重可判刑三年。

法務部指出,刑法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是一九三五年訂立,距今已經七十九年,無法成為打擊囤積居奇不肖商人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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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4/3/28/NEWS/SOCIETY/SOC6/8576703.shtml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何定照/台北報導】
   

男同志祁家威去年三月想登記與同性男友結婚,遭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拒絕,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同性結婚權,主張喜宴賀詞龍鳳呈祥的龍鳳是雄性,指的就是男男婚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民法只承認異性婚姻為由,判決祁家威敗訴。

聽到判決,祁家威說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萬一又敗訴,我就要提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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